近日,我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具备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条件院校名单的通知》(赣教师字【2005】37号),公布了我省具备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条件院校的名单。
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教师[2005]4号)要求,我厅下发了《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教师字[2005]15号)和《江西省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专项评估指标体系》。在各申请评估的院校按教育部和我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指标体系》进行自评的基础上,11月上旬,我厅委托江西省高教评估事务所、江西省基础教育评估中心对申报评估院校进行了评估,各评估组按照我厅的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评估方案,采取了听汇报、实地察看、材料审核、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对被评学校的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思路、条件、过程及质量进行了全面评估。
经审定,我省具备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条件的院校共21所,名单如下: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教育学院、赣南教育学院、宜春学院(高安校区)、上饶师范学院、井冈山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江西蓝天学院、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昌教育学院、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余高等专科学校、景德镇高等专科学校、鹰潭职业技术学院、九江职业大学、江西教育学院赣南分院(宁都师范学校)、上饶师院小学教育师范分院(上饶师范学校)、万年师范学校、东华理工学院行知分院(崇仁师范学校)、井冈山学院小学教育师范分院(吉安师范学校)。 根据教育部要求,不具备条件的院校,从2006年开始停止招收师范类专业(小学教育和幼儿教育类)学生,2005年以前招收的学生,仍继续按照原招生时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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