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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江西省高校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意见》切实加强我省高校校内上网场所管理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7-01-05 00:00:00
业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贯彻《江西省高校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意见》切实加强我省高校校内上网场所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教育局,各高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高校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意见》(赣府厅发〔2006〕14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下简称校内上网场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好《意见》,吃透和把握文件精神。《意见》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和下发的,符合我省高校实际,是加强高校校内上网场所管理的制度规范。各高校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要从服务人才培养,为大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网络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校内上网场所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吃透和把握《意见》精神,重点要把握好校内上网场所的界定、开设条件、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和制度规范等,切实把《意见》贯彻执行好。各校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对校内上网场所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深入开展校内上网场所的清理,科学规划和合理设置校内上网场所。近期,各高校要对本校校内上网场所集中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意见》要求的校内上网场所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符合规定的校内上网场所要重新进行登记认定。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高校要对校内上网场所重新规划、合理设置,既考虑和满足学生需求,又符合和执行《意见》要求。

  三、严格执行校内上网场所备案制。各高校要对照《意见》要求,对拟设的校内上网场所进行初步审核,并认真填写《江西省高校校内上网场所备案申报表》(一式四份),于2007年元月3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社政处,同时报电子版和学校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省教育厅根据各高校上报材料的先后顺序,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决定是否予以备案。从2007年3月1日起,已经备案的校内上网场所,可以从事校内上网服务;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从事上网服务。凡违反规定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今后,学校新增校内上网场所均需填写备案申报表,并按程序向省教育厅备案。

  四、切实加强对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校内上网场所要严格执行《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管理。校内上网场所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包括以下内容的标志:备案部门和时间、主管部门、责任人、开放时间、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校内上网场所在《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时间内为学生提供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0.8元/小时。学校可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省教育厅对已备案的校内上网场所予以公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内上网场所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0791-6212395。已备案的校内上网场所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由省教育厅依据《意见》进行查处,直至责令停止服务。

       

                        江 西 省 教 育 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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