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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复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7-03-06 00:00:00
业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复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有关高等院校,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为完善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复审制度,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复审操作程序,根据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测试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复审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语委办。

附件:江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复审操作办法(试行)

江西省教育厅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复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复审制度,科学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复审操作程序,根据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设区市、有关高等院校及各行业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为本地(单位)一级复审唯一指定送审单位,负责本地(单位)一级复审的集中送审和管理工作。其中一级甲等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江西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为我省一级甲等复审唯一指定送审单位,负责本省各系统、各行业一级甲等复审的集中送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送审单位应严格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评分要求,坚持标准,严把质量,认真做好一级复审的送审工作。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将每年3月份向各地(单位)通报一级复审合格率情况。

第四条 各送审单位原则上应集中成批送审,一般于单位上旬送审一次,没有按要求成批送审的或非指定送审单位送审的,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不予接收。

第五条 一级复审的送审材料和要求: 1.《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复审名单》(表格样式见附件一)。 2.《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复审申报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二)。申报表须有申报人照片、所在单位公章及测试机构公章,并加盖送审单位公章。 3.申报人的送审录音。录音包括申报人姓名和测试各项全部录音,音质必须清晰,无明显噪音,否则取消其复审资格。 4.申报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必须使用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的《证书》。

第六条 送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第六条要求的,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通知送审单位重新申送。送审材料除《证书》返回送审单位外,其他一律留江西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保存。

第七条 申报人的等级以复审确定等级为准。经复审合格的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予以确认(其中一级甲等经复审合格的,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予以确认);对复审不合格的,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填写《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复审意见表》(其中对一级甲等复审不合格的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填写《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复审意见表》),将复审意见统一反馈送审单位。

第八条 一级复审的费用由申报人个人支付。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收取50元(每人/次)作为一级甲等质量认证费和邮寄费;江西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收取30元(每人/次)作为一级乙等质量认证费和邮寄费,该费用由送审单位统一足额交付,须与送审材料同时支付。没有足额音乐会复审费用的,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将不予承接。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施行。

附件:1.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送审名单   

2.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送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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