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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7-03-28 00:00:00
业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2007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我省继续开展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工作,同时开展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程序

申报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程序按《关于2006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06]8号)执行。有关表格沿用赣教师字[2006]8号文件附件中的表格。

2006年经省教育厅评估达“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中等职业学校幼师专业毕业生具备申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相应层次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考试合格证。已取得高等学校教育专业类硕士学位者、参加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共同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免予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

大专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不具备申报认定教师资格学历条件者,不能参加当年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

三、考试组织与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要求:“同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但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等其他收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印制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2007年全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考务工作。考试收费按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自学考试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计收费字[2003]574号)执行,报名考务费:每人每门课30元,准考证费:每人每证15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发改委通知要求,不得违规收费。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四、时间安排

(一)受理报名:4月上旬;

(二)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5月下旬;

(三)公布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成绩:6月;

(四)体检与普通话测试:6月下旬;

(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试:7月上旬;

(六)认定与发证:7月下旬—8月上旬;

五、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大中专院校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认真做好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掌握认定条件,严格执行认定程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面试和试讲环节,注重师德和能力考核,严把教师入口关。

(二)为维护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严肃性,规范程序,防止一些中介机构(或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损害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接受中介机构(或公司)代社会人员申报认定教师资格。

(三)各大中专院校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组织本校应届毕业生报名,以学校为单位到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申报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培训。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做好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的咨询、举报及时回复,认真处理。 省教育厅咨询举报电话:0791-8627978,0791-6219536;电子信箱:shifc@jxedu.gov.cn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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