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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幼儿园教师工作专项评估结果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7-02-09 00:00:00
业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公布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幼儿园教师工作专项评估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幼儿园教师工作专项评估结果的通知




赣教师字〔2007〕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教师[2005]4号)要求,我厅组织了对培养幼儿园教师的29所中等职业学校的专项评估。评估组采取听汇报、实地察看、材料审核、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被评学校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思路、条件、过程及质量进行了全面评估。


经审定,达到“良好”等级的学校5所,“合格”等级的学校14所,“基本合格”等级的学校8所,“不合格”等级的学校2所(具体名单见附件)。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幼儿园教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估达“优良”、“合格”和“基本合格”等级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开展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工作,其幼师专业的毕业生具备申报认定教师资格的资格。对“基本合格”的8所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再申请复评,复评前不得增加幼师专业招生规模。评估“不合格”的学校从2007年开始停止招收幼儿专业学生。


二、加强对中职学校培养幼儿师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省教育厅将制定全省幼师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意见,加强教育教学指导。


三、加强师资培训,省教育厅将组织培养幼儿师资的中职学校的校长、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幼师专业教师的专题培训,强化质量意识,提高培养质量。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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