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院校:
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教师字〔2007〕2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2007年初中起点五年制师范定向生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现就做好2007年五年制师范定向生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安全、诚信、阳光”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师范定向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查。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确保五年制师范定向招生计划圆满完成。
二、设区市教育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督查机制,对师范定向生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要成立由纪检、监察,教育局有关科室、中招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格审查组,对报考五年制师范定向生的考生资格进行联审,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要严格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对冒名顶替者一经发现,立即除名,通报全省,并对所在县市教育局进行通报批评。
三、设区市、县(市、区)中招办对五年制师范定向招生工作要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报名资格公开,咨询及申述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积极推进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设区市中招办要严格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预录名单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省中招办将依据有关设区市加盖公章的预录名单办理录取手续。
四、正式录取的学生必须与需求县(市、区)教育局、培养院校签订协议书,明确定向就业的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设区市教育局要认真做好对协议书签定的审查工作。
五、有关师范院校应把培养小学师资的师范定向生招生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做好定向生入校后的复查工作,要成立专门的教学部,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小学教师培养课程方案(方案另行发文)进行教育教学,确保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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