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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培养幼儿园教师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复评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8-04-10 00:00:00
业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对部分培养幼儿园教师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复评的通知

有关设区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

为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教师[2005]4号),省教育厅于2006年对29所培养幼儿园教师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了专项评估。经评估,公布了达到“良好”等级的学校5所,“合格”等级的学校14所,“基本合格”等级的学校8所,“不合格”等级的学校2所,并要求评估“基本合格”的8所学校进行整改。整改后省教育厅再组织复评。为做好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复评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次复评工作,加强领导,正确理解把握好评估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针对上次评估的不足,努力整改,认真完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幼儿园教师培养专项复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复评学校要按教育部《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专项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并填写《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专项评估指标体系自评表》。《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专项评估指标体系》、《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专项评估指标体系自评表》详见省教育厅《关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幼儿园教师工作进行专项评估的通知》赣教师字[2006]32号,可在江西教育网上下载。《自评表》有关数字、材料截止时间为2008年9月1日,教师教育专业招生数填近十年的数字。

三、各复评学校《自评表》于10月底前一式两份分别报省教育厅师范处和职成处。

四、省教育厅将组成专家评估组对复评学校进行评估,评估组采取听汇报、实地察看、材料审核、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性定量相结合,对复评学校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思路、条件、过程及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教育厅审定。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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