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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能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9-02-04 00:00:00
业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能的批复》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能的批复》的通知

赣助中心〔2009〕01号

市、县(区)教育局,各高校、中职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能的批复》(赣教人字〔2008〕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落实职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资助工作职能的进一步调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和教育厅对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市、县(区)和学校,要以此为动力,提高认识,振奋精神,坚持不懈地做好各项资助工作,为推动我省资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各市、县(区)和学校要根据《关于转发<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赣教计字〔2007〕168号)要求,迅速建立健全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并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我省学生资助工作可持续发展。

三、各市、县(区)和学校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力推进各项资助政策,积极转变管理方式、提高资助水平,不断破解资助难题,努力开创我省学生资助工作新局面。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能的批复

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关于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能的批复

赣教人字〔2009〕51号

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你中心报来的《关于请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能的请示》收悉。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能设置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职责任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教人〔2006〕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提高效能,确保我省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你中心工作职能批复如下:

一、落实以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为主要内容的高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负责高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推动相关工作;

三、落实以“两免一补”(免书费、免学杂费、发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为主要内容的义务教育阶段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落实中小学其他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推动相关工作;

四、负责外资贷款教育项目的执行及管理工作;

五、负责推动和接受社会助学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完成省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和委厅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江西省教育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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