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语委、教育局:
为了继续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国家语委决定于2009年开展第二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国家语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语函[2008]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应加强国家级示范校对申报工作的领导,并以此为契机,认真总结近年来本地区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一所成绩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的省级示范校参加此次申报工作。
二、申报学校从已认定命名的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中产生。我省第二批省级示范校评选工作于2008年12月底结束,未评上省级示范校的学校,不能参加国家级示范校的推荐申报。
三、申报学校教师普通话水平应严格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江西省中小学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规定要求达到等级标准,其中中小学语文教师必须全部达到二级甲等,一级乙等成绩达到30%以上。
四、申报学校在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中有经验和特色,能认真落实“以语文教学为主渠道,并与常规教育教学、各种课外活动及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的基本要求,学校师生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水平有明显提高。在积极参与社会宣传活动中能发挥较好的基础和辐射作用。
五、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学校进行抽查、评估。请有关申报学校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六、请各地、各校认真填写《第二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表格填写一律用电脑打印,不得手写。于 2009年3月30日前将《申报表》(文字版一式两份,电子文档一份)报送至省教育厅语工处。联系人:杨溢;联系电话(传真):0791-8629811;电子邮箱: yangyi@nckd.com。
附件:
1.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2.第二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3. 学校工作经验和特色材料
二 ○○八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