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师字〔2009〕2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有关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切实提高培养质量,我厅组织有关教师教育院校制订了《江西省培养专科层次小学教师指导性课程方案》、《江西省培养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指导性课程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课程方案是依据教育部对高等专科学历小学教师培养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小学教师培养课程方案(试行)〉、〈江西省幼儿园教师培养课程方案(试行)〉的通知》(赣教师字[2007]21号)重新修订的,是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是编写主要教材的基本依据,是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的基本依据。
二、《江西省培养专科层次小学教师指导性课程方案》适用于招收高中毕业生修业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五年(五年一贯制),培养专科学历小学教师的高等院校。《江西省培养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指导性课程方案》适用于培养专科学历幼儿园教师的高等院校校。中等师范学校可参照此方案执行。
三、本方案为指导性课程方案,请各地各校根据小学、幼儿园教师培养的实际情况执行。各地各校实施本方案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师资处。
附件:
1、 江西省培养专科层次小学教师指导性课程方案
2、 江西省培养幼儿园教师指导性课程方案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