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体艺字〔2011〕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赣发〔2008〕9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全省百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促进广大学生自觉参加课余体育锻炼,不断增强学生体质,提高体育运动训练和竞技水平,以崭新的面貌和良好的体育精神,迎接全国第十一届中学生运动会的召开。经研究决定,2011年举办全省中学生(中专生)田径、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健美操、体育舞蹈、定向越野等八项赛事;大学生篮球、排球、足球、健美操、体育舞蹈、定向越野、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基本功大赛等七项赛事。现将《2011年江西省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印发给你们。所有赛事委托江西省学生体育协会负责组织管理,各单项竞赛规程由省学生体育协会制订下发。请各地、各学校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分赛区的比赛,动员和鼓励更多的学校参赛,将各项赛事办得隆重、热烈、祥和。同时结合实际,积极组队参加主赛区的比赛。
附件:
一、2011年江西省中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
二、2011年江西省大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
三、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试行)
江西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
2011年江西省中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
一、主办单位:省教育厅
二、承办单位:有关设区市教育局、省学生体育协会
三、协办单位:各有关学校、省学生体协中小学生工作委员会、体育单项分会、赞助(冠名)单位
四、竞赛时间:2011年4月至10月 五、竞赛地点:分赛区地点由各设区市确定,主赛区地点待定。
六、竞赛项目:田径、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健美操、体育舞蹈、定向越野(除田径外,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均可报名参赛)。
七、竞赛办法
(一)田径、健美操、体育舞蹈、羽毛球、定向越野以学校为单位组队(其中田径以省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示范性中学为单位组队),直接参加省里主赛区的比赛。
(二)篮球、排球、足球项目均设分赛区和主赛区两级赛制,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分赛区比赛,分赛区的比赛属省级比赛,委托各设区市教育局承办。省设主赛区进行决赛。凡组织了分赛区比赛,但未组队参加同一项目省设主赛区决赛的,其分赛区的成绩,我厅不予认可。
八、竞赛分组:各项目均设男子组和女子组。
九、参赛条件
(一)运动员必须是同一所学校的在籍学生,思想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并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二)所有参加竞赛的学生运动员(含分赛区)必须是在我厅网上注册的在校学生运动员。
(三)设田径主项的省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示范性中学必须组队参加省里组织的比赛,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比赛,须向所在设区市教育局提交书面材料,经签署意见并报我厅同意后,方可不参加比赛。连续两年不参加省级比赛的学校,取消该项目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示范性学校资格。设田径副项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设区市教育局同意也可参加主赛区比赛。
(四)篮球、排球、足球(按单项竞赛规定)在各分赛区比赛获得前两名的队参加省主赛区的决赛,如其中一所学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赛,可由获第三名的队替补。省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示范性中学设上述主项学校未获得分赛区前二名,经设区市教育局同意也可参加省主赛区比赛。上述项目如因参赛队少未能举办分赛区比赛的设区市,至少应组织一支队伍参加省主赛区决赛。
十、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机构将在赛前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报名后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或更换运动员;赛中、赛后接受举报,如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和获得名次(或所在队名次),并在团体总分中,一人扣除5分,两人扣除10分,以此类推。同时通报全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凡对运动员资格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需向资格审查机构提交由本队领队签名的申诉报告,并缴纳申诉费1000元方可受理,被申诉单位也应交押金1000元,以作调查费用,胜诉者退还押金。
(三)各队在参赛报到时需向大会资格审查机构交验运动员学生证、学籍卡、身份证或贴有照片加盖骑缝户口专用章的出生年、月、日证明原件(已取得注册证的运动员,只须交验注册证),并交纳抵押保证金2000元人民币,用于该队所属人员在比赛期间发生违反赛会纪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经济赔偿和处罚。如未发生上述违纪行为,所交抵押保证金在比赛结束后如数退还。
十一、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田径
1、各项目均取前八名,前三名颁发奖牌和学生成绩证书,其它名次只发学生成绩证书。
2、团体名次按各单位运动员得分之和分别取男子组、女子组总分和团体总分前八名,发给奖杯。如遇总分相同,以获得第一名多者列前,如再相同,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
3、获上一届“三连冠”奖杯的单位,需将“三连冠”奖杯交大会会务组。
(二)篮球、排球、足球
1、我厅对组队参加了主赛区同一项目比赛的各分赛区比赛按组别分别录取的前三名,认可成绩、颁发奖杯和学生成绩证书。
2、主赛区决赛各组别均取前八名,颁发奖杯和学生成绩证书。
(三)羽毛球
1、团体总分男子组、女子组分别录取前八名,颁发奖杯和学生成绩证书。
2、各单项均录取前八名,颁发学生成绩证书。
(四)健美操、体育舞蹈
1、各项目均取前八名,前三名颁发奖牌和学生成绩证书,其它名次只发学生成绩证书。
2、团体名次按各单位运动员得分之和分别录取前八名,颁发奖杯。如遇总分相同,以获得第一名多者列前,如再相同,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
(五)定向越野
1、各项目均取前八名,发学生成绩证书。
2、团体名次按各单位运动员得分之和分别取男子组、女子组总分和团体总分前八名,发给奖杯。
(六)决赛阶段设“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按5:1评选,个人每队按10:1评选;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各按10:1评选;优秀教练员为获得团体名次的队主教练1名。
十二、所有参赛运动员均不得穿奇装异服、佩带饰物,不得染发、蓄长发、剃光头、留怪异发型,违者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三、裁判员
(一)技术代表、技术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由主办单位选派。
(二)裁判员由主办单位从裁判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调,不足部分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在具有二级以上裁判员等级的大中小学体育教师中选派。
十四、经费
(一)主赛区
1、比赛期间的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
2、田径比赛每人每天向大会交纳食宿费45元;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比赛的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每队交纳裁判费300元;尚未在我厅办理网上注册手续的运动员,报到时交注册费22元/人。
3、健美操、体育舞蹈、定向越野缴费详见单项竞赛规程。
(二)分赛区可根据比赛需要,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适当收取参赛费。
十五、其它
(一)各项目比赛的具体要求见各单项竞赛规程。
(二)各设区市应根据本《规程》要求,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分赛区比赛项目及竞赛计划书面报省学生体协备案。
(三)各分赛区必须于各项比赛结束后一周内将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寄送省学生体育协会。
(四)设区市分赛区比赛名称为:2011年江西省中学生××比赛××赛区(以南昌市篮球比赛为例:2011年江西省中学生篮球比赛南昌赛区)。各分赛区比赛如获单位(企业)赞助冠名,仍以南昌市篮球比赛为例,比赛名称为:2011年江西省中学生篮球比赛南昌赛区××杯赛。
(五)执行《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及国家各项目协会制定的“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六)严禁服用兴奋剂,如查出有此现象,将严肃处理。
(七)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附件二:
2011年江西省大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
一、主办单位:省教育厅
二、承办单位:省学生体育协会、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三、协办单位:省学生体协大学生工作委员会、体育单项分会、赞助(冠名)单位
四、竞赛时间和地点:2011年5月至12月在有关普通高等院校举行
五、参赛单位:各普通高等院校
六、竞赛项目:篮球、排球、足球、健美操、体育舞蹈、定向越野、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基本功大赛。
七、竞赛分组
共设三个组:本科组、专科组和高水平运动组,各组分设男、女组别。
八、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运动员必须是经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正式录取并在我厅网上注册的在校学生。
(二)运动员必须思想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文化课考试合格,经运动员所在学校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适宜参加所报项目比赛者。
(三)体育院(系)运动训练专业学生列入高水平运动组。
九、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机构将在赛前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报名后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或更换运动员;赛中、赛后接受举报,如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则取消其比赛资格和获得名次(或所在队名次),同时通报全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凡对参赛运动员资格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需向资格审查机构提交由本队领队签字的申诉报告,并缴纳申诉费1000元押金方可受理,被申诉单位也应交押金1000元,以作调查费用,胜诉者退还押金。
(三)各队在报到时需交纳抵押保证金2000元人民币,用于该队所属人员在比赛期间发生违反赛会纪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经济赔偿和处罚。如未发生上述违纪行为,所交“抵押保证金”如数退还。
十、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按各项目竞赛规程执行。
(三)报名少于4个队(含4个队,高水平运动组除外)的项目取消比赛。
十一、参赛运动员均不得穿奇装异服、佩带饰物,不得染发、蓄长发、剃光头、留怪异发型,违者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二、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单项名次:各项目各组别均录取前八名,颁发证书。
(二)“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各组别均按6:1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员各组别均按10:1评选;优秀教练员:为获团体名次的队主教练1人;优秀裁判员、工作人员按15:1评选。
十三、裁判员
技术代表、技术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由主办单位选派。裁判员由主办单位从裁判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调,不足部分由主办单位另行选派。
十四、经费
(一)比赛期间的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各单位旅差费、食宿费自理,各队交报名参赛费1000元,裁判费500元,尚未在我厅办理网上注册手续的运动员,报到时交注册费22元/人。
十五、其它
(一)各项目竞赛具体要求见各项目竞赛规程。
(二)执行《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及国家各项目协会制定的“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三)严禁服用兴奋剂,如查出有此现象,将严肃处理。
(四)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附件三: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体育比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期间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每年由教育部或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体育分会所主办的全国大学生、中学生、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全国单项学生体育比赛。
第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制定、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体育分会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对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者,可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罚决定。
第五条 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 罚
第六条 运动员资格不符和规定的,经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在比赛中,取消比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已取得的名次、成绩亦被取消(该项目下面的名次不再递升);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办法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取消该队名次、成绩,由后面的队依次递升。
第七条 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比赛的。经竞赛委员会查实后,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经竞委会核实,按本规定第一条集体项目被取消运动员资格的办法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人民币1000—2000元的处罚并进行全国通报。
第八条 运动员凡有漫骂、侮辱对方行为的,除临场由裁判员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赛的处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1000—2000元。
第九条 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体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并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并予以全国通报;如发生集体相互斗殴的队,均取消比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并视情节严惩,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0—10000元并予以全国通报。
凡有触犯社会治安条例的,则由公安部门按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条 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中断超过5分钟的,即判为罢赛,临场裁判有权判对方获胜,情节严重的,另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1000—2000元并对违纪的教练员、运动员进行停赛1—3场比赛的处罚。
第十一条 为防止比赛对方搞交易,预谋胜负,经仲裁委员和竞赛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该运动会或单项比赛竞赛部批准,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0—6000元。
第十二条 凡无故弃权的,以前赛项获得的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以后项目比赛资格,并酌情给予1000—1500元人民币罚款。
第十三条 领队、教练员要到职、到位、管好队伍,以身作则遵守赛会各项规定;服从判罚,要有全局观念,加强对运动队场上、场下的教育管理;对运动队发生的严重违纪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运动队发生严重违纪事件时,领队、教练员态度暧昧,制止不力或参加、怂恿的,都应追查领队、教练员的责任,并按情节给以该运动队停赛1—3年的处理。
第十四条 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该次比赛或若干场比赛裁判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裁判主管部门给予停止裁判工作,降低或撤消裁判等级的处分。
(一)凡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的。
(二)凡由于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赛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凡接受贿赂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裁判员以及与竞赛有直接关系的个人和部门,一经查实,由竞赛监督委员会给予严厉处罚。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0—6000元。
第十六条 在比赛期间运动员吸烟、饮酒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处以人民币100—500元罚款,直至取消比赛资格;教练员、裁判员酗酒者一经发现处以人民币500—1000元罚款,直至处分;裁判员将不被安排执行裁判任务。
第十七条 凡衣着、仪表不整,不执行规定,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 500—1000元。
第十八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应严重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1000—2000元,并给以该运动队停赛1—3年的处理。
第十九条 凡将淫秽的画报、书刊、录音带、录像带带到赛区的,一律没收,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2000—3000元。
第二十条 对观众不礼貌,与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观众起哄扰乱秩序的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理》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1000—2000元。
第二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或对,应写出书面检查材料,交该运动会或单项比赛组委会并转给其所在单位备查。建议单位酌情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判罚运动员出场或判定一个队的罢赛,赛后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承办各种球类项目年度联赛的赛区,必须确保赛场安全及赛场秩序。坚决禁止观众向赛场内投掷饮料瓶、杂物及可能干扰比赛或伤及人身的任何物品;坚决禁止观众擅自或强行进入比赛场地;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和赛场工作人员。凡出现以上现象的赛区,视情节轻重对该赛区处10000元罚款或取消该赛区的所有比赛。
第二十四条 参加球类项目年度联赛运动队的所在学校必须选派一名负责人对球队、球员的违纪行为承担必要责任。如出现违纪现象将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该队参赛资格1—3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第一条运动员资格,由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违犯竞赛纪律的,由竞赛监督委员会会同仲裁委员会讨论做出处分决定,并报该运动会或单项比赛组委会备案。对与竞赛无关的违犯纪律行为,由赛区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体育分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