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师字〔2011〕18号
各有关设区市教育局:
为鼓励“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为农村教育服务,鼓励有关设区市、设岗县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评选表彰一批“优秀特岗教师”、“特岗先进工作者”、“特岗工作先进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优秀特岗教师”评选范围为有关设岗县(市)在岗特岗教师;
“特岗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为有关设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岗教师招聘和管理的工作人员;
“特岗工作先进县”评选范围为21个“特岗计划”项目县。
二、评选名额
“优秀特岗教师”80名(占全省特岗教师总数的2%),“特岗先进工作者”27名,“特岗工作先进县”10个,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特岗教师”评选条件
1、遵纪守法。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2、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不畏艰苦,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
3、关爱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为人师表,师德师风表现优秀。
4、为人师表。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服务期间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深受学生和同事的喜爱和赞许。
(二)“特岗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具备较强的政策水平,管理、组织和协调能力强,在“特岗计划”项目实施工作中成绩突出。
2、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圆满完成特岗教师招聘各环节工作任务。
3、关爱特岗教师,服务意识强,服务态度好。
(三)“特岗工作先进县” 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特岗工作领导小组,教育、财政、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的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形成了合力。
2、政策落实,保障有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保障和落实特岗教师各项政策待遇,并有具体政策措施鼓励特岗教师继续服务本县农村教育。
3、以人为本,关爱教师。对特岗教师在政治上爱护、工作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及时协助特岗教师解决在工作、生活和政策上遇到的难题。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评选“优秀特岗教师”、“特岗先进工作者”、“特岗工作先进县”是激励广大教师积极献身农村教育事业的重要举措,是鼓励各有关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实施“特岗计划”的有效措施,对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具有重大的意义。各有关设区市、县教育局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表彰本区域内优秀特岗教师,鼓励他们服务本地农村教育。
(二)严把质量,公平公正。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严格评选程序,民主推荐,增强评选推荐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性,有效发挥其激励作用。
(三)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加评选:
1、违法违纪并受到相应处理的;
2、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
3、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4、特岗教师待遇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引发信访的设岗县。
五、材料报送
请各地认真组织填写江西省“优秀特岗教师”推荐表(附件二),江西省“特岗先进工作者”推荐表(见附件三)、江西省“特岗工作先进县”推荐表(附件四)及推荐人选信息汇总表(附件五)。
上述材料请于6月17日前加盖公章由设区市教育局统一报省教育厅师资处。所有材料均需报纸质稿和电子稿。联系人:熊礼淼、黄昆,联系电话:0791—6281060、6219536。E-mail:
24329144@qq.com。
二○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