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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省首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进行考核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1-05-24 00:00:00
业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对我省首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进行考核的通知
赣教师字〔2011〕1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过程性、发展性评价,完善学科带头人管理体制和自我发展机制,督促学科带头人积极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学科带头人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关于开展全省首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08〕19号)文件要求,决定今年对我省即将任职期满的首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省首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共478名(具体名单见附件三)。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师德师风。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任期内年度考核及师德考核等级均为良好及以上。
  (二)教育教学。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市级以上范围有一定影响。坚持工作在中小学教学第一线,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周课时量不少于8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任期内坚持每学年至少做一场以上学术报告,4节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市级以上不少于2节)。
  (三)教育研究。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指导、主持或参与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一项以上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有阶段性成果,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四)示范引领。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在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方面成绩突出。任期内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奖项。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学校2名以上青年教师作为校级以上骨干。
  以上考核内容的起止时间从2008年9月至2011年9月。考核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详见《江西省首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近三年来相关材料一览表》(附件二)。
  三、考核程序及办法
  省教育厅委托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进行考核,省教研室学科带头人由省教育厅进行考核。采取自我评价、群众评价、单位评价、专家评价、培训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全面考核学科带头人的师德师风、近三年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和示范引领情况。
  1、自我述职:省级学科带头人进行自评形成述职材料,并填写《江西省首届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考核表》(附件一)。
  2、群众评价:省级学科带头人须在所在单位大会上进行任职情况述职,进行师德师风和履职情况民主测评,测评分占总分的25%。
  3、单位评价:学校领导班子对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师德师风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测评,测评分占总分的20%。
  4、专家评价:设区市教育局组织特级教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及中小学校长,对省级学科带头人近三年来的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成果和示范引领等情况进行考核测评,测评分占总分的35%。
  5、省级培训评价:2011年5月底至7月,省级学科带头人必须参加省级研修培训。经省级培训机构考核,对培训合格者颁发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培训合格证书,并组织同班学科带头人进行培训考核测评,测评分占总分的20%。(培训及测评情况及时反馈至各设区市教育局)。
  6、综合评价:学校将本校省级学科带头人群众考核测评表(附件五)、单位考核测评表(附件六)汇总后,以汇总表的形式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上报设区市教育局。各设区市教育局依据群众评价、单位评价、专家评价、培训评价情况,做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四、考核结果及奖惩
  省级学科带头人考核测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测评总分折合为100分计算,总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确定为“合格”;总分 60分以下确定为“不合格”。各设区市在合格名单中确定10%为“优秀”,由省教育厅进行表彰。
  考核对象经测评确定为“不合格”或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省级学科带头人”称号:
  1、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
  2、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并造成不良影响;
  3、近三年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记录者;
  4、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年度、周期继续教育学时;
  5、未参加省级研修培训或培训未获合格证书者。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开展对学科带头人考核工作,是加强我省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也是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应有作用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把考核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广泛宣传,严格考核。各地各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宣传有关政策,严格按照考核程序,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力求做到考核政策公开、考核方案公开、考核过程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认真审验,按时上报。考核涉及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验,审核无误后,要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有关复印材料要按附件二的要求,逐人装订成册。考核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对考核工作进行小结,形成考核报告,连同考核汇总表、考核表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师资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联系人:熊礼淼;联系电话:0791-6219536,Email:171068830@qq.com。
  附件:下载.doc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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