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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江西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1-08-09 00:00:00
业务部门:基础教育处    



关于下发《江西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教基字〔2011〕5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编办、发改委、财政局、人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卫生局、体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15号)和《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教育厅会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制定了《江西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下发各地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实施《标准》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组织实施,教育部门统筹协调,编办、发改、财政、人保、住建、国土、卫生、体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实施《标准》工作顺利推进。
  二、《标准》是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学校,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标准》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当地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在2020年前全面达标。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在实施过程中,对《标准》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联系电话、传真:0791—6226544)。
                                                  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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