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外字〔2011〕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号)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江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赣教外字[2000]007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要求,现将有关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学中介机构审批和注册工作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须经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审核并取得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
(一)设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其中教育服务性机构是指:经合法批准、专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留学中介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其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工作人员应当是分别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3、用于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4、有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的基础;
5、交纳备用金100万元,在委托人经济利益受损时,按协议予以赔偿。
(二) 申请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时,应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留学中介机构申请的主体资格证明;
3、拟办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章程;
4、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5、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基础的证明材料;
6、 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7、拟办留学中介机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证明和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证明;
8、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交100万元备用金的证明和省级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一式三份,有关证明材料须核准原件。
(三) 省教育厅在每年10月份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会同省公安厅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省教育厅发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申请留学中介机构的单位接到通知30日内,与省教育厅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核发《资格认定书》;申请者持《资格认定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未获得《资格认定书》的,由省教育厅书面告知,并解除预交的100万元备用金。
(四)省外留学中介机构在江西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开展出国留学业务的,按以下程序申请:
1、由该留学中介机构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所需材料与申请开办留学中介机构相同;
2、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进行资格认定并报教育部核发《资格认定书》。中介机构交纳备用金100万元;
3、凭教育部《资格认定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学中介机构运营管理工作
(一) 留学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留学中介机构住所变更应当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备案,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二)留学中介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合同必须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签订合同前需告知留学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补充协议属格式条款的,应到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三)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广告应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每年2月底前,留学中介机构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检查;对年度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留学中介机构要及时整改,并做出说明。
未经学校同意,留学中介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学中介机构监管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对留学中介机构的监管管理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建立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监管留学中介机构联席机制,加强对其申办、运行的管理,并保护合法留学中介机构的权益。
(二) 留学中介机构具有以下行为时,由省教育厅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由省教育厅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直至取消留学中介机构资格。
1、发布不实信息或广告的;
2、不能按时补足备用金的;
3、有违约行为的;
4、有欺骗留学者行为的;
5、有损害留学者利益的;
6、违背职业道德或行规的;
7、有其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 )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府发〔2008〕16号),由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