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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1-10-20 00:00:00
业务部门: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教勤字〔201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各市、县(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学校风险管理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为师生身心健康、学校和谐稳定和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省的学校风险管理工作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规范、完善和加强监管的问题,个别市、县(区)和少数学校甚至还有违纪违规现象的苗头。根据中纪委《关于转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的通知》(中纪发〔2010〕38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保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校(园)方责任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学生意外伤害险、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险等教育保险的管理,认真组织对教育保险有关工作的检查抽查活动,确保教育保险健康有序地发展。要正确行使管理职责,充分利用保险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督促学校科学评估校园风险、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设施、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最大程度促进和保障校园安全体系的建设。
  二、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学习中纪委、省纪委、省委教育纪工委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广大干部、教职工的廉洁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有关教育保险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教育保险管理工作中,不得利用垄断资源、行政权力、行业优势以坐扣保费、截留保费等手段获取手续费、回扣或其它利益;不得以增加保费不增保额的方法损害学生和家长利益;不得以各种方式套取费用或暗中收受保险机构不当利益;不得将保险经纪收入在法定经营机构体外循环,设立或变相设立“小金库”;不得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向保险机构索取利益。
  三、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滋生腐败
  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利用教育的整体优势和大数法则的原则,在保险监管部门指导下,科学选择符合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规范教育保险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学校、学生和家长利益。要与保险机构协调配合,为防范教育风险作好宣传、培训、教育等工作。在风险转移过程中,要求保险机构要规范服务,严格财务手续,不得有违规操作行为,凡是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一律不许合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规划市场秩序,防止滋生腐败。
  各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学习,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充分认识规范教育保险管理工作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促进全省教育保险工作的发展,为学校的安全、稳定、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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