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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校舍改造类项目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装备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2-03-20 00:00:00
业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校舍改造类项目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装备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教基字〔2012〕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通知》(赣财教[2011]298号)精神,规范和加强薄弱学校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特制订《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校舍改造类项目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装备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校舍改造类项目管理办法》
  2、《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装备类项目管理办法》
江西省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校舍改造类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校舍改造类项目(以下简称“校舍改造类项目”)的管理,确保校舍改造类项目实施质量、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舍改造类项目,包含以下三项:一是配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支持国家试点县(市)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或配备必要的餐饮设施;二是支持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附属生活设施建设,集中力量满足农村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三是支持县镇学校扩容改造,集中力量解决县镇“大班额”等问题。具体指各项目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厕所、教学楼、教学辅助用房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本项目实施年限为2010-2015年。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舍改造类项目建设由省、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省设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领导小组,负责校舍改造类项目建设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督促检查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设区市成立相应的组织结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校舍改造类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辖各县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各项目县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县项目建设规划。编制本县项目实施规划,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级政府对教育类建设项目规费的减免规定,督促、检查本县建设项目的实施,及时向上级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三、规划与立项
  第五条 校舍改造类项目规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每年2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将年度计划汇总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条 校舍改造类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并按规定审批。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每年对各设区市教育和财政部门上报的校舍改造类项目规划审定后,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各地按下达的计划和预算启动实施项目。
  四、勘察和设计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阳光充足、环境适宜、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带、低洼地、滑坡地、沟口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以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附近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筑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查不能开工。
  第十条 建筑设计应坚持“建筑安全、功能齐全、满足需要、就地取材、美观大方”的原则,按照国家《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以及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制定的《江西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进行设计,确保安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应用沼气、太阳能等技术,推进资源的综合利用。
  五、施工和监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建筑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县应选派有建筑施工管理经验、责任心强的人员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后,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质量终身负责。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出具项目保修单,并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保修金。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时应在单体建筑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统一注明“国家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字样、竣工时间、设计、施工、监理等内容。
  六、验收和结算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资料和决算资料,签署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书,并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
  县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具体由质监、勘察、设计、施工等部门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后,由县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领导小组组织竣工结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审计。
  第十八条 各地要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相关税费减免工作,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具体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23号)相关政策执行。
  七、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校舍改造类项目实行信息化方式管理。《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专门增加了“工程建设管理”模块,对校舍改造项目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项目学校按要求填写单体建筑物规划信息表和校园规划信息表,经县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项目申报表。
  县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领导小组通过系统及时采集和录入校舍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环节的基础数据信息,做到每完成一个基本建设环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录入审核与项目进展同步。各项目县要成立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组,责任到人,及时将项目有关信息录入校舍系统。
  第二十条 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项目县科学制定规划,建立信息录入审核机制,审核后一次性建立分年度项目库上报国家备案。同时建立数据录入审核通报制度,以校舍系统技术部门为主建立问题解决机制,及时解决数据录入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定期通报各地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并将其与项目经费分配挂钩。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落实责任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各方要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要将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归档。校舍改造类项目完成后,要依照有关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备案。
  八、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校舍改造类项目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规划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各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比照《江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本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领导小组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须逐级上报至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领导小组提出指导意见或协商有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装备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装备类项目(以下简称“教学装备类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网点布局调整规划确定保留的农村初中(含县镇初中)、农村小学(含县镇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装备类项目,具体包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器材,图书配备和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等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为2010-2013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成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领导小组,负责教学装备类项目建设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督促检查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共同做好教学装备类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六条 教学装备类项目规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每年2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将年度计划汇总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第七条 项目学校必须是符合当地网点布局调整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具体条件为:一是具备相应的实验室、音体美卫专用场地、图书馆(室)用房和安全条件,图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卫器材、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等整体没有达到国家基本配备标准的学校。凡是装备用房、器材场地、师资条件不具备的学校可以暂时不安排装备建设项目。二是遵循急需、适用、够用和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满足农村最薄弱学校的教学装备需求,优先配备最基本、最急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三是“大班额”现象严重的县镇学校。
  第八条 项目编制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有序推进。教学装备的配备要在充分整合学校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标准和省颁要求将必配项目配齐,缺什么补什么,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第四章 采购与供货
  第九条 教学装备类项目在充分尊重项目县和项目学校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省级集中采购和市、县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教学装备类项目建设质量。具体年度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负责制定。
  第十条 各级统一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招投标机制和相应的责任机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省级集中采购由省教育技术装备站、省电教馆作为教学装备类相关项目采购招标人。
  第十一条 教学装备类项目根据产品的性质实行集中发货和直接送货到校的方式供货。
  第五章 验收和结算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采取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相结合。初步验收在中标人发货前,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专家到中标人仓库进行;最终验收根据“谁收货、谁验收”的原则,由设区市、项目县(市、区)装备部门及项目学校进行验收。省级对设区市、项目县(市、区)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复检。
  第十三条 采购人根据各收货单位出具的验收单和中标人出具的发票,按程序申请报账。省级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具体采购部门负责按规定收集报账资料,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合同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学校要根据相应的管理制度,对项目设备登记造册、分类存放、科学管理。要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对项目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项目设备管理使用制度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项目学校要把设备的配备和开齐开足相应课程、努力提高学生素质紧密结合起来。要全面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装备的使用效益。特别要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分组实验课、综合实践活动课、音乐、美术、体育等课程的开设,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实验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和体质健康水平。
  第十六条 各项目市、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项目学校设备后期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项目学校全体教师进行操作技能全员培训。要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整体提高农村薄弱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教学装备类项目使用的监督与指导,省教育厅、财政厅将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比,表彰一批先进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逐级建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装备类项目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实施、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都要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分别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化档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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