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基字[2012]2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1号)和《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努力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的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省示范幼儿园复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评范围
2008年通过复评的省级示范幼儿园(名单见附件一)。
二、复评内容
严格按照《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见赣教基字[2012] 19号)进行复评。综合考察幼儿园办园条件、教职工队伍建设、园务管理、保教工作、安全卫生等方面,着重考察2008年以来幼儿园的发展与提高以及对前次复评所提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复评要求
1. 复评工作要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原则,按照评估标准的要求,进行综合考察。在此基础上,还将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⑴是否按照上一次省示范园复评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⑵当地政府对幼儿园的投入是否做到逐年增长。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是否得到保障,教职工工资是否能按时足额发放,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经费是否得到落实。
⑶是否定期组织示范性、研究性观摩教育活动,定期向社会和兄弟单位开放,一学期不少于2次。是否采取带教、输送骨干教师、帮扶结对、送教下乡等形式对当地其他幼儿园进行辐射、指导、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⑷是否重视幼儿园信息化建设。幼儿园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幼儿、教职工信息电子档案。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2.接受复评的幼儿园要总结近四年来幼儿园发展情况,提交自评报告,并填写《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申报表》(见附件二)。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照复评标准做好审查工作,并填写《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名单汇总表》(见附件三),于4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复评不予通过。一是小班班额超过规定人数或是中班、大班班额超过5人以上;二是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的幼儿园;三是近几年幼儿园事业发展没有明显进步的;四是前次复评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未能有效整改。凡未通过复评的,予以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时间为一年,暂缓授予“省级示范幼儿园”称号;整改仍然不到位及管理不善、质量下降者,将取消其“省级示范幼儿园”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4. 对于“一园多址”、“依托总园办分园”的幼儿园,分园不得借用总园所获得的省示范性幼儿园资格进行招生和收费。
一、2012年接受省示范幼儿园复评的幼儿园名单
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申报表
三、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名单汇总表
江西省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