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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中小学开展治理择校乱收费情况重点监测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2-08-28 00:00:00
业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对部分中小学开展治理择校乱收费情况重点监测的通知

赣教基字20126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监督工作,根据《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审计厅关于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赣教基字[2012]26号)要求,省教育厅在全省各地城区范围内选取了部分中小学校进行治理择校乱收费情况监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内容

1、学校是否存在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是否有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此类活动,在举办此类培训班过程中有无收取费用。

2、学校落实跨区域招生和收费政策情况。学校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是否高于10%,高于10%的是否制订了3年内减少到10%以下专项计划,低于10%的有无巩固和继续减少的举措。在此过程中有无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或借读费。

3、学校有无通过各种考试方式进行招生,是否存在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的行为。

4、学校有无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是否存在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费用。

5、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是否规范。学校接受捐赠款时是否依法为捐赠人出具凭证;有无违规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6、公办学校是否存在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

7、学校招生和收费是否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学校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了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果是否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收费公示是否规范。

8、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有无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赣发改收费字[2011]1555号)的规定认真执行,有无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有无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主要监测措施

1、强化督促检查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特别是重点监测学校的全程督查力度,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具体的对策措施;对问题严重学校要深入开展整治,加强个别指导,重点跟踪督办,并及时向上级反馈督查整治情况。省教育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审计厅不定期通过调查了解、查阅缴费记录和票据、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各重点监测学校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全省通报。

2、聘请义务监测员加强监督。为创新监测手段,省教育厅将通过学校推荐的方式,从各重点监测学校中选择一批有素质、懂政策、负责任、坚持原则的家长或教职工聘任为教育收费义务监义务监员有权了解并监督学校的招生和收费行为,可以随时向监管部门反映所发现的问题或提出有关意见、建议。省教育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义务监督员进行随访,及时动态掌握各重点监测学校招生和收费行为。

3、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建立群众监督机制。省教育厅将在江西教育信息网开辟监测专栏,并公布省教育厅举报投诉电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并要求各学校在醒目位置张贴投诉举报电话。

三、工作要求

1、设区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情况监测工作,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狠抓落实。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到岗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2、首批接受省级集中监测的学校由各设区市教育局推荐,集中监测时间为一年,如果监测期间仍有问题的,将继续列入下一轮监测对象。新一轮监测学校由省教育厅根据群众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投诉举报情况予以确定。

3、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督促各监测学校就招生和收费工作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将承诺书张贴在学校明显位置接受监督。要推动各监测学校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到位。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以后将各监测学校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八条措施情况书面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4、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督促和指导各监测学校根据自愿参与的原则做好义务监测员的选择和推荐工作,每所学校推荐2名义务监测员。请如实填写好《教育收费义务监测员推荐表》,并于97日前报省教育厅确认备案。联系人:熊志平,电话:0791-86765135,邮箱:1343135152@qq.com

  附件:1、江西省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重点监测学校名单.xls

2、教育收费义务监测员推荐表.doc

江西省教育厅

2012年8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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