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规划字〔2012〕68号
各民办高校: 为了促进全省民办高校院长联席会议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民办高校院长联席会议的作用,经征求各校意见,现将《江西省民办高校院长联席会议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民办高校院长联席会议工作规程(试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江西省民办高校院长联席会议工作规程(试行)
为了加强民办高校间院长及行政领导班子之间的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充分发挥民办高校院长及行政班子在学校各行政工作中的领导作用,特建立江西省民办高校院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为保证联席会议有效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联席会议是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领导下,民办高校院长学习和交流行政工作经验、讨论和研究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平台,以促进民办高校共同发展。 第二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民办高校院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有关领导及处室负责同志。民办高校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院长指定一名副院长参加。可根据会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主要就以下事宜进行学习、交流和研究: (一)民办高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的意见及措施。 (二)贯彻落实依法办学及《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行政管理规程(试行)》情况,以及涉及民办高校整体利益的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三)贯彻执行校董事会的决议、配合校党委做好思想政治和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四)民办高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建设。 (五)民办高校发展方向、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发展规划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六)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科研创新、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财务管理等问题。 (七)组织参观考察学习活动,讨论协商重要来访的接待工作。 (八)讨论研究民办高校院长联席会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全省民办高校轮流主持召开,轮值学校应为会议提供条件和服务。联席会议期间协商产生下一次联席会议的轮值学校,并经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社管处)同意后确定。联席会议由轮值学校院长主持。 第五条 每次联席会应有明确的议题,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轮值学校收集各学校的意见后,经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社管处)审阅同意后确定。会议议题应随会议通知一并发出,以便及时做好会议准备。 第六条 为保证会议的效果,各参会学校应针对会议议题,掌握和研究上级有关政策和指示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提出解决所议事项的意见和方案,供会议讨论。 第七条 联系会议一般在每年五月和十月各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亦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由轮值学校与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社管处)商定。 第八条 轮值学校应根据会议内容,草拟会议通知提交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社管处)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下发。与会人员应当按要求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 第九条 轮值学校应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对会议材料和会议记录进行归档整理,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以联席会议名义下发各民办高校,报送有关领导和省教育厅相关处室。 第十条 联席会议和参会的民办高校,应该积极主动地承担省教育厅布置的有关工作,及时向省教育厅反映关系民办高校在改革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