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高字〔2012〕93号
各有关普通高校:
为强化高等教育实践教学环节,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按照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开展“十一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14号)统一部署,我厅决定对我省高校“十一五”期间立项建设的8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目的
以验收促进示范中心加强建设、凝练特色、推广应用。示范中心要根据学校特色和自身优势,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条件建设、队伍建设、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要不断总结先进理念,归纳有效经验,凝练优秀成果;要主动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开放优质资源,共享先进经验,引领全省高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
二、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示范中心所在高校要认真开展自评工作,根据自身建设实际情况,客观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材料;验收专家的遴选将充分考虑职业操守、能力水平、结构搭配和关联回避等因素;验收工作中基础数据、证明材料、验收结论将进行网络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验收内容
依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中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对示范中心建设成效、示范效应和发展目标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四、验收方式
(一)总结和自评。示范中心所在高校按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发展规划等材料上报我厅高教处(联系人:王景定;联系电话:0791-86765175;13979177796),并将上述材料电子版上传示范中心信息平台(
http://syzx.cers.edu.cn)。
(二)自评材料实行网上公示。示范中心立项申报书、自评报告、发展规划等材料通过示范中心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三)实地验收。按照教育部要求,我厅将组织专家组对国家级示范中心进行实地验收。
1、专家组成。按照教育部的要求,遴选的专家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要具有高度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二是要能力水平高,熟悉高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的相关工作,具备良好的沟通协作能力;三是要专家结构搭配,专家组成员由院校管理、实验室管理、教育研究、教育行政管理、学科专业等领域专家共同组成;四是要注意学校回避,专家不参与自己本学校示范中心的验收。每个中心派5名左右专家,其中省外专家1至2名,设置专家组长1名。如果一个学校有多个示范中心,专家组将适当增加人选。
2、实地考察。专家组于11月中下旬(进校时间另行通知)对示范中心进行实地考察。
3、考察程序。
(1)学校汇报。学校向专家组汇报示范中心建设成果以及自查工作的情况;
(2)专家查看。专家组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建设情况和水平;
(3)召开座谈会。专家组有针对性地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了解情况。
(4)专家评议。专家组按照验收指标评分表(附件一)进行打分,并提出建议结论。
(5)专家组反馈。考察结束后,专家组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利于学校进一步改进工作,达到促进建设的目的。
五、验收结论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意见,给出验收结论,撰写验收报告。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验收结论在示范中心信息平台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后,全部验收结论和验收报告将汇总具函报送教育部进行备案。
六、几点要求
(一)各有关高校要按时报送材料,积极做好专家组实地验收的准备工作。要提供真实翔实的基本数据,提高专家的验收工作效率。
(二)要通过验收工作,推动示范中心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加强条件建设,提升师资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优质资源建设,提高管理效率,总结先进理念,凝练优秀成果,不断发挥示范中心对我省高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要加大对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为依托,加强考核管理,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研究交流,强化舆论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努力推动高校实践育人工作取得新成效。
江西省教育厅
20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