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办字[2012]8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公安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安监局、法制办、新闻办、总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教育部等20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2]10号)。根据通知要求,现就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
二、制定校车服务方案。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据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要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校车服务方案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经地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报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级校车服务方案的指导协调。
三、确保过渡期交通安全。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四、开展专项治理。各地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五、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全国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将于2012年9月至10月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的内容是:各地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情况,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校车生产销售情况;各县(区、市)校车服务方案、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的制定情况,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校车驾驶人审批管理情况,校车档案和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情况;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等。请各设区市也要组织市、县(区)两级立即开展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专项督查。
六、履行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发挥自身优势,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要细化职责任务,及时沟通情况,加强指导协调,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校车经费筹措机制等。
各设区市要将本地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情况于2012年10月10日前,各县(市、区)校车服务方案于2012年10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地址:南昌市赣江南大道2888号江西教育发展大厦2101室,邮编:330000;联系电话:0791-86765132,86765133(传真);电子邮箱:07916226544@sohu.com。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委宣传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地税局 江西省质量监督局
江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江西省安监局
江西省法制办 江西省政府新闻办
江西保监局 江西省总工会
共青团江西省委 江西省妇联
江西省关工委
2012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