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基字[2012]7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编办: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1号),为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提升保教质量,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卫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厅、编办联合制定了城市、乡镇中心、农村三类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2.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3.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住建厅 江西省人保厅
江西省国土厅 江西省编办
2012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