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办字〔2013〕2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校车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3〕12号),为满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教育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共同建立全国校车信息管理系统。现就做好我省校车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建设校车信息管理子系统,专门管理校车信息、校车驾驶人信息、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运营企业信息。目前,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正在开发之中,计划于2013年内部署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省级数据中心。该系统的结构是2级数据中心(中央级和省级)、5级应用系统(中央、省、市、县、学校),市、县、学校均直接登录到省级系统。
校车信息采集和录入的责任主体是设区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并主动与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及时全面掌握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运营企业的信息。信息采集的对象是所有为义务教育学生和幼儿园幼儿服务的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学校及幼儿园自备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校车。信息变化应及时更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督办机制,做到县不漏校(园),校(园)不漏车,车不漏人。
二、工作要求
1.填报有关信息表。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按照本通知所附信息采集表及指标解释(详见附件1、2)的要求立即采集已许可的校车、已审批的校车驾驶人、已确定的随车照管人员和相关校车运营企业(包括开行校车的公交公司、客运公司和专门设立的校车企业)的相关信息,录入到四个EXCEL文件中。
为了确保采集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请各地要认真阅读《信息采集表指标解释》。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将所辖县(市、区)录入的四个EXCEL文件(数据截止到2013年5月31日)汇总后,于2013年6月15日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审核。联系电话0791-86765132,邮箱:xcb86765133@126.com。
2013年5月31日之后许可的校车、审批的校车驾驶人、确定的随车照管人员和设立的校车运营企业信息应及时录入文件。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部署后,文件中的信息将直接导入系统数据库。
2.建立共享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县级或者设区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应每月将校车标牌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和校车驾驶人审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或者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每月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信息等通报同级公安交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系统中为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设立专门的用户账号,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方便,实现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
附件.doc:
1、有关表格
2、信息采集表指标解释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