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告 > 正文

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3-06-26 00:00:00
业务部门:    



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外国留学生教育,吸引更多的优秀留学生来赣高校学习,激励他们勤奋努力、积极进取,增进留学生对江西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江西高校人才培养和文化交流工作,提升江西及其高等学校的国际知名度,加快江西省高等教育国际化,根据《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留学江西行动计划》,结合我省留学生教育现状和发展需求,从2013年开始,设立“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加强奖学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日常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奖学金适用于全省所有招收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
第五条 本奖学金面向正在申请或已在我省有关高校学习,对华友好、成绩优秀、品德优良的外国留学生,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学习时间在半年以上的进修生,不含港澳台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本奖学金设立三类标准,具体标准为:
A类奖学金,每人每年25000元。用于资助来赣接受(博士、硕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B类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0元。用于资助来赣接受本科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C类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用于奖励来赣高校就读的品学兼优的外国进修生。
第七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1)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入校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2)硕士研究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入校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3)本科生:应获得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入校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5周岁。
(4)进修生:学习时间在半年及以上。
(5)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6)正在申请来华学习的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符合申请学校的入学条件,成绩优良,品行端正。
(7)已在校学习的申请人成绩在本年级或本班名列前茅,且表现良好,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8)攻读汉语言及相关专业学位学历的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
其他专业的申请人可适当放宽条件。
(9)未同时获得中国各级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
第八条 根据各有关高校留学生招收规模、结构层次、发展状况、上年度留学生工作业绩状况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奖学金学生名额和资金下达分配到各有关高校。
第九条 本奖学金申请与初审工作由各高校组织实施。各有关高校应成立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至5月,具体时间由学校确定。申请人应该按照不同类别奖学金规定的条件,向拟就读或已就读的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一式2份,主要包括:
1、《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经公证的学历证明与成绩单的复印件;
3、护照复印件;
4、健康证明;
5、推荐信(本科生、进修生除外);
6、来华学习计划及品行鉴定书(申请来华学习的新生需提供)。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予退回。
第十条 各有关高校应根据奖学金生分配名额和本办法中第三章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奖学金申报工作,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校内等额评审,评审结果要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结果及有关申请材料应在6月底前一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有关高校上报的奖学金候选人进行评审后,在江西教育网对获奖名单公示一周,确无异议后,发文予以确认。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有关高校在每年10月底前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获奖学生须将奖学金优先用于缴纳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的保险等。各有关高校应于10月底前就本年度奖学金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填写《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备案表》(见附件2)后,一并向省教育厅报送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第十三条 各高校应高度重视奖学金申请的宣传与组织工作,及时通过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我驻外使领馆、境外教育机构和友好学校、省教育厅网站、本单位招生网站等媒介公布奖学金申请的中外双语有关信息,包括具体专业、奖学金名额、资格条件等。
第十四条 各有关高校应制定与省政府奖学金配套的措施,按照不低于在校外国留学生缴纳学费总额的5%安排专项经费预算,作为校级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积极鼓励和支持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在高校设立各类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 各高校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初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优秀的外国留学生。省教育厅组织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检查组,每年度对各有关高校奖学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高校奖学金管理绩效结果,以及本年度外国留学生规模增长情况、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成绩,将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奖学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有关高校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6年发布的《江西省来华留学奖学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2、《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备案表》


COPYRIGHT © 2016 江西大学生在线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ICP
经营许可证:赣ICP备13004133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赣)字 133号    技术支持:维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