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督函字〔2013〕29号
南昌市西湖区、九江市浔阳区、武宁县、湖口县、景德镇市昌江区、芦溪县、分宜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县、瑞金市、樟树市、宜丰县、横峰县、弋阳县、吉安市青原区、新干县、安福县、金溪县、乐安县人民政府:
为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不断加大教育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2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综合督导评估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45号)精神,在2013年3月召开的全省教育督导工作会议上,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与各设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抽签确定了南昌市西湖区、九江市浔阳区、武宁县、湖口县、景德镇市昌江区、芦溪县、分宜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县、瑞金市、樟树市、宜丰县、横峰县、弋阳县、吉安市青原区、新干县、安福县、金溪县、乐安县等20个县(市、区)将于2014年接受新一轮省级教育综合督导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请以上县(市、区)尽早做好自查自评和迎检准备工作。
一、督导评估依据
1.《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28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综合督导评估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45号);
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新一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赣教督字〔2011〕6号);
5.《2014年江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综合督导评估评分细则》(2014年的评分细则,将在2013年评分细则的基础上作适度修改后,另行下发)。
二、督导评估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
1.听取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县(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座谈会,检查部分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查阅有关经费帐目和资料;
2.检查县(市、区)直属学校和城关镇所属学校;
3.重点抽查1-2个农村乡镇、跑面察看3-6个乡镇的教育工作及所属学校的有关情况;
4.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5.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督导评估意见。
三、督导评估迎检要求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11〕45号和省教育厅赣教督字〔2011〕6号文件要求,制定政策,落实措施,对照标准,查缺补漏,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要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切实解决困扰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学校、为师生办实事,办好事。县(市、区)所有资料要真实可信,数据要准确无误,迎检准备工作不搞形式主义,严禁弄虚作假。要积极配合省综合督导评估组的工作,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工作推进和迎检过程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厉行勤俭节约。不准举行迎送仪式,严禁超标准公务接待。督查组成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不准接受受检单位的宴请,严禁违规收受基层及受检单位的礼品礼金物品等。
四、督导评估时间
评估时间初定于2014年5月中旬开始,5月底结束。20个受检县(市、区)每两个为一组,共分成10个组,评估组在每个县(市、区)工作时间一般为5-6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县(市、区)在工作中有何情况需要反映,请与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联系人:岳军科,电话:86756282。
江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3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