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基字〔2014〕2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1号)精神,进一步扩充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发挥示范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省示范幼儿园评估和复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省示范幼儿园的重要作用
2011-2013年,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了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建设了一批省示范幼儿园,扩充了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加强了幼儿园科学管理,提高了保教质量,促进了我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但总体上看,目前我省省示范幼儿园数量仍然偏少,分布不均衡,有些县(市、区)尚无一所公办省示范幼儿园,学前教育质量不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省示范幼儿园建设对于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重要作用,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积极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幼儿园管理工作,提升办园质量。各县(市、区)要按照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统筹利用资源,落实各项职责、任务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省示范幼儿园创建活动。要积极开展设区市级、县级示范幼儿园的建设,加强管理,真正发挥示范幼儿园的榜样引领作用。
二、认真落实省示范幼儿园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按照《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见赣教基字〔2013〕48号),总分为500分,其中核心指标23项为297分。通过评估的幼儿园总分须达到425分以上,核心指标达到252分以上。申请省示范幼儿园评估的单位,要求不能使用校车。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不予通过。一是班额超过规定班额人数;二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各地申报省示范幼儿园的单位,应对照《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查找问题和不足,做到以评促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评估标准,加强对接受评估的幼儿园的指导。
(二)省示范幼儿园复评。对于参加复评的幼儿园,不仅要求达到以上省示范幼儿园的评估要求,还要求在近几年幼儿园各项工作中取得明显进步,并对上一次复评中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有效整改。凡未通过复评的幼儿园,先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时间为一年;整改仍然不到位及管理不善、质量下降的,将取消其省示范幼儿园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复评工作要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原则,按照《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的要求,进行综合考察。在此基础上,还将考察以下几方面情况:
⑴是否按照上一次省示范幼儿园复评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了整改,措施是否得力,效果是否显著。
⑵当地政府或举办者对幼儿园的投入是否做到逐年增长。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是否得到保障,教职工工资(含绩效工资)是否能按时足额发放,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经费是否得到落实。
⑶是否定期组织示范性、研究性观摩教育活动,定期向社会和其他幼儿园开放,一学期不少于2次。是否采取带教、输送骨干教师、帮扶结对、送教下乡等形式对当地其他幼儿园进行辐射、指导、服务,并取得显著成效。
⑷是否重视幼儿园信息化建设。幼儿园是否建立信息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是否建立幼儿、教职工信息电子档案;是否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评估和复评工作
(一)省示范幼儿园评估。申报对象须为全日制幼儿园,且被评为设区市级示范幼儿园两年以上。寄宿制幼儿园不参与省示范幼儿园申报。各设区市根据《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要求,遴选并推荐1-3所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参加评估。申报评估的幼儿园应按《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进行自查,写出自评报告,并填写《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申报表》(见附件1),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审查工作,并填写审查意见。各设区市教育局填写《申报省示范幼儿园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于9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省示范幼儿园复评。今年将进行复评的省示范幼儿园名单已于3月公布,复评将于10月下旬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联系人: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李明,联系电话:0791—86765132;E-mail:07916226544@sohu.com。
附件.doc:
1.江西省示范幼儿园申报表
2.申报省示范幼儿园名单汇总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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