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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过渡期满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4-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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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过渡期满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教办字〔2014〕2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赣府厅字〔2012〕205号)规定,截止2014年8月31日为我省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现就做好过渡期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明确相关规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认真研究过渡期满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全面告知提示校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有关过渡期结束后的要求,自今年9月1日起,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不符合专用校车标准的校车,一律禁止运载小学生和幼儿。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平台,让群众自觉监督举报非法运输的“黑校车”、“非专用校车”,进一步为学生安全出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加大排查力度,停用不达标校车
2014年7月底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深入辖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校车及驾驶人进行逐一排摸、登记。要彻底排查清理校车数量及接送小学生、幼儿校车是否属于专用校车等情况完善校车及驾驶人基础台帐,详细掌握辖区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行驶路线等动态基础信息。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专用校车标准的集中接送小学生、幼儿车辆,要求车辆所有人恢复机动车原貌。在机动车恢复原貌前,一律不得通过机动车查验,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立即停运;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强制报废,确保上路行驶的校车安全性能良好。
请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于9月10日前,将《校车过渡期满清理整治情况表》(见附件)分别上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人:李明,联系电话:0791-86765132,省交警总队联系人:高双章,联系电话:0791-87286679。
三、开展专项整治,严格路面管控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学校、幼儿园的分布位置,认真分析辖区校车通行情况,特别要加强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和校车运行路线的重点值守,有针对性做好路面通行秩序管控。过渡期结束后,今年9月,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联合教育行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部门,采用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中小学、幼儿园的接送车辆开展一次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接送小学生或幼儿的校车是否达到专用校车标准。对于仍使用非专用校车接送小学生或幼儿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四、优化学校及交通线路布局,方便学生上下学
各地教育部门要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合理恢复必要的教学点,为交通不便的农村中小学生提供就近入学机会。积极推进农村学校标准化建设,结合实际建设好寄宿制学校,努力满足留守儿童和交通不便学生的寄宿需求。建设使用好农村学校附属或增设幼儿园,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入园,尽可能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
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认真解决好禁止非专用校车使用后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问题。鼓励各地通过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交通安全问题。要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用好校车服务省级奖补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增加必要的学生交通专线,或对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运输公司进行补助,使票价在现有基础上得到一定幅度的下调,让乘车学生得到实惠。
五、组织专项督查,确保措施到位
今年秋季开学后,省教育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将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情况专项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为:各地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情况,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区)校车服务方案落实情况,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校车驾驶人审批管理情况,校车档案和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情况;过渡期到期后非专用校车的清理情况;用好省级校车奖补资金,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情况;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以及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等。请各设区市督促县(市、区)认真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加强对校车的管理。
附件.doc:校车过渡期满清理整治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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