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规划字〔2015〕12号
各民办专修学院: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我厅近期对全省民办专修学院开展2014年检工作。年检分为学校自查和教育厅核查两个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全省各民办专修学院
二、年检时限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确定年检结论的原则
1.合格学校的基本要求:在2014年办学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有相对独立的校园;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无重大安全事故。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基本合格学校,有两项或以上的确定为不合格学校。
(1)擅自变更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违规办学的;
(2)擅自发布未经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3)擅自更改已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
(4)未按要求进行财务审计或财务审计存在违规问题的;
(5)未按要求填报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的;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的学校,取消2015年招生资格,限期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学校,停止招生资格。
三、工作流程
1.学校自查阶段(4月20日至4月30日)。各校对照年检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自查表。4月30日前,请将年检材料(附件一)送达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社管处)。
2.审核材料阶段(5月4日至5月15日)。省教育厅组织力量对各校上报的自查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部分学校进行实地抽查。
3.公布结果阶段(5月29日前)。在学校自查、审核材料、实地查验的基础上,结合各校2014年财务审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教育厅审定后,作出年检结论,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提出整改意见。
省教育厅将通过“江西教育网”面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并在各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联系人:熊明放 吴江岚
联系电话:(0791)86765083 86765088
江西省教育厅
2015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