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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5-10-08 00:00:00
业务部门:师资处    



赣教师字〔2015〕44号
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院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5〕7号)(以下简称《标准》)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标准》的学习、宣传工作,深刻领会《标准》对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内涵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组织专题学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各有关开展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的院校要将《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科学制定师资培养方案,合理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模式,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重视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建立科学的学科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
三、各特殊教育学校(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管理教师,结合实际制定本校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的教育,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广泛开展教师校本研修和校际间交流,提高教师对《标准》的理解和认识水平,增强教师运用《标准》自我规范的能力,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标准》的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师资处。
省教育厅师资处联系人:梁海军;电话0791-86765178;传真:0791-86765185;E-mail:31472334@qq.com
江西省教育厅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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