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42号)工作,按照省科技厅统一部署,现将2016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的补充完善和报送
1.各高校为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对主要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购置、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涉密及不宜公开的除外),均应对外开放共享,纳入全省网络平台管理。请各管理单位直接登录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单位数据报送规范(试行)》(见附件1)的要求,补充完善和报送符合开放条件的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其中,2015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数据已预先导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数据库,各管理单位可下载并核对科研设施和仪器信息,在补充完善后予以报送。
2. 具备开放条件的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参与年度调查的管理单位可采取自愿申报、择优加入的方式报送相关信息。
3. 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的补充完善和报送工作。
二、建立科研与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
1.请各管理单位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规范(试行)》(见附件1),自行建立在线服务平台,也可直接利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供的系统模版建设,在线服务平台统一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网址: http://nrii.org.cn/ins)。
2.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应先与省级管理平台—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服务平台(网址: http://www.jxky.cn)对接,再通过省级管理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省级管理平台、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工作。
3.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分布、利用和共享等信息。
三、强化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1.各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深入扎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省科技厅将联合有关部门成立督察组,开展专项督察和抽查工作。
2.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3、请各管理部门将制定政策措施、补充完善和报送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建设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等任务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同时填写“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有关任务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书面报告和统计表于2016年7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同时发送电子版)。
四、其它事项
1.管理单位登录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请与省科技厅联系人获取。
2.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接口说明文档、数据报送说明文档等可登陆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进行下载。
3.请各管理单位确定联络人并加入省工作QQ群:161704384。
省科技厅联系人: 邹旭、李翔,电话: 0791-88316173、88340629。
江西省教育厅
2016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