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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教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6-08-11 00:00:00
业务部门:勤办    



赣教勤字〔2016〕5号
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教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16-2017学年教育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规、文件要求进行投保

  2016-2017学年我省“校方责任保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六家承保公司,分别为: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标资格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各地各校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上述中标的承保公司中选择投保,签订并完善保险合同。

  二、认真做好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

  进一步规范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2016-2017学年的校方责任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方案。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保费标准和降低赔偿限额。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缴纳标准为: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每学年每生人民币5元,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每学年每生人民币8元。保险费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的公用经费列支,其他学校在学校公用经费或学杂费中支出。

  三、切实做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工作

  2016-2017学年我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教学实习学年每生人民币25元,非教学实习学年每生人民币10元。经费可从职业院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院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要充分认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在保障职业教育健康和谐发展等方面的意义与作用。各职业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到应保尽保。

  四、依法合规做好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商业保险补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开展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对有效分散转移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校园安全稳定,促进平安校园建设意义重大。

  各地各校要根据《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精神,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

  五、扎实有效地开展学生保险教育工作

  加强保险教育,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学生保险意识、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校要根据教育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6]24号)精神,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开展好保险教育,提高教育效果,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学生风险防范能力。

江西省教育厅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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