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专修学院:
按照《江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赣教规划字[2016]27号)要求,经研究,我厅近期将对全省民办专修学院开展2015/2016学年年检工作。年检分为学校自查和教育厅核查两个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全省各民办专修学院
二、年检时限
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工作流程
1.学校自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7日)。各校请对照年检内容,逐项进行自查,登录“江西省民办教育管理系统工作平台”( http://119.29.75.189)填写自查表。11月8日前,请打印一份年检自查表,加盖学校公章后送至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社管处)。
2.审核材料阶段(11月8日至11月15日)。省教育厅组织力量对各校上报的自查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部分学校进行实地抽查。
3.公布结果阶段(11月30日前)。在学校自查、审核材料、实地查验的基础上,结合各校2015年财务审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教育厅审定后,作出年检结论,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提出整改意见。
省教育厅将通过“江西教育网”面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并在各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四、确定年检结论的原则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 基本合格”、 “ 不合格”三种。
1.合格学校的基本要求:在2015年办学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学校治理结构健全;有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无重大安全事故。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基本合格学校。
(1)擅自变更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违规办学的;
(2)擅自发布未经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或擅自更改已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
(3)未对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的;
(4)未按要求进行财务审计或财务审计存在违规问题的;
(5)未按要求填报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学校。
(1)在年检期间未按规定上报材料,拒绝或变相拒绝参加年检的;
(2)当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办学状态基本停滞的;
(3)将招生和所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的;
(4)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5)对安全稳定及舆情重大事项不报告并发生严重安全事件或不稳定事端的。
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的学校,责令学校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半年,整改期间暂停招生。对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出恢复招生申请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照《江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第二章设置标准进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的学校,恢复其招生资格。对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验收不合格的学校,当年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学校,取消次年年检资格。在省民政厅公布撤销其法人登记后,终止办学。
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联系人:吴江岚,联系电话:(0791)8676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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