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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江西省第三批制度化家校合作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7-09-25 00:00:00
业务部门:教科所    



赣教科字〔2017〕2号
关于开展江西省第三批制度化家校合作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我省自2011年推进制度化家校合作工作以来,经过两轮试点,创造了家校合作的“江西模式”。为进一步深化和扩展试点工作,加快形成省域家校合作制度体系,构建家、校、社广泛参与的大育人格局,根据我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及2017年工作要点,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第三批制度化家校合作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县(市、区)教育局以本辖区为单位申请区域试点,设为家校合作试点县(市、区)。

2.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含第一批、第二批试点学校)以本学校为单位申请学校试点,设为家校合作试点学校。

二、试点期限

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试点工作期限为3年)。

三、试点工作内容

(一)试点县(市、区)

1.综合规划本区域内家校合作工作,将家校合作融入到各项教育改革工作中,促进区域内形成家、校、社合作格局,优化育人环境。

2.与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有关家校合作沟通机制,与县(区、市)政府、乡(镇)政府和学校形成多级家校合作组织网络,完善本区域内家校合作组织系统。

3.在省总项目组实践框架内,因地制宜开展家校合作工作,积极总结经验,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区域特色品牌。

4.组织开展区域内家校合作培训、调研、科研等活动,报送有关调研资料和活动信息。

(二)试点学校

1.将家校合作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成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支持力量,努力促进育人环境、办学环境和家庭环境的改善。

2.在省总项目组指导下,结合本校传统和特色,创新实践家校合作的行动框架,记录并报送有关活动过程、经验总结等材料。

3.在省总项目组指导下,采取问卷、访谈、个案跟踪等形式,系统连续开展家校合作实践研究,并报送有关科研成果和过程性材料。

(三)省总项目组

1.与各试点单位共享成果与荣誉,由我厅为试点单位授牌。

2.提供业务指导,包括为各试点单位提供免费培训(含教师培训、家庭教育培训、家长代表培训、教育科研培训等)、驻校实践指导与调研、科研指导等。

3.搭建经验推广、交流合作、品牌培育等平台,推介试点单位家校合作活动和相关教师研究成果。

四、申报程序及评审要求

(一)申报程序

申请试点的县(市、区),填写《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合作试点单位申报表》(附件1),由设区市教育局重点核实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至省教育厅。

申请试点的学校,填写《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合作试点学校申报表》(附件2),将申报表交至县(市、区)教育局,由县(市、区)教育局重点核实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并签署推荐意见,报送至设区市教育局。各设区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至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综合评估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代表性和工作基础等因素,确定第三批试点单位。

(二)评审要求

以上材料于2017年10月25日前,将纸质稿通过快递方式或直接报送至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江西教育发展大厦1714室,邮编:330038。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莎莎,0791-86763397,传真:0791-86765821。同时将材料电子稿发送至252783234@qq.com邮箱,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全省第三批制度化家校合作试点单位申报材料。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全省第三批制度化家校合作试点单位申报工作,根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推动我省制度化家校合作持续、健康向前发展。

附件:1.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合作试点单位申报表(试点县(市、区)用表)

2.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家校合作试点学校申报表(学校用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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