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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度化家校合作示范县(校)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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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度化家校合作示范县(校)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制度化家校合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江西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和我省家校合作的经验与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制度化家校合作示范县(校)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关于开展制度化家校合作示范县(校)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江西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关于开展制度化家校合作示范县(校)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家校合作是学校、家庭和社区共同承担儿童成长责任的互动过程。自2011年以来,我省推进制度化家校合作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创造了家校合作的“江西模式”。为更好发挥家校合作作为现代教育管理重要环节的作用,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建立校内校外相结合的现代学校制度,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到2020年,在全省开展家校合作示范县(校)创建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为引领,以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江西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指导,支持和鼓励一批家校合作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家校合作示范县和示范校创建工作,引领和带动全省的家校合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围绕学生成长,着眼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系统改善育人、办学和家庭三大环境。动员全体家庭积极参与子女教育;使学校办学得到家长和社会的理解、参与和支持;使家庭的家教更加科学,家风得到改善,进而促进民风和社区风气的改变,形成学校、家庭和社区的良性互动。

二、家校合作的基本原则

1.目标一致原则。动员、组织和协调家庭和社区,与学校一道,共同承担儿童成长的教育职责。

2.地位平等原则。学校、家庭和社区是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不是命令和服从的关系,要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社区的各自优势和独特作用,尊重彼此的利益和诉求。

3.尊重学生原则。以有利于学生成长为工作出发点,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和诉求,保障所有学生及其家庭获得成长和平等参与的机会。

4.弹性渗透原则。破除“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家校分工传统观念,家校合作的各方通过相互开放、相互服务和相互参与,为对方承担教育职责提供支持和帮助,形成教育合力。

5.活动多元原则。均衡开展“当好家长、在家学习、相互交流、志愿服务、参与决策、与社区合作”等六种实践类型的活动,既要有服务于学校的活动,更要有服务家庭的活动。结合本地家校社环境特点和本单位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创新家校合作活动的具体组织形式。

6.持续稳定原则。通过持续的行动,构建家校合作工作常态化的运作机制,共同推动家校合作走向制度化。

三、目标任务

通过推进家校合作示范县(校)建设,推动全省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之间的新型关系和共同育人的教育大格局。经过3-4年的努力,在我省形成一批理念先进、特色鲜明、持续规范、具有新型家校社关系、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家校合作示范县(校)。到2020年,形成5-10个省级家校合作示范县,100所左右家校合作示范校(园)。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市级家校合作示范县(校)。以示范县(校)带动引领全省家校合作工作的制度化。

第一阶段(目前-2018年12月),全面启动家校合作创建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促进各地家校合作示范创建工作的有效开展。各设区市教育局要部署所辖县(市、区),按照省教育厅家校合作示范县(校)创建标准,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县(校),作出三年的分期创建达标规划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指导家校合作工作的全方位开展。

第二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省教育厅组织力量对设区市上报的第一批示范县(校)进行评估认定。通过示范县(校)的带动和引领,不断发现创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途径和新方法,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构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社区、镇村、家庭共同育人的格局,家庭和社会支持学校的舆论环境和格局初步形成。开展制度化家校合作工作的学校不少于本地学校总数的50%。

第三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2月),省教育厅组织对设区市上报的第二批示范县(校)进行评估认定。各设区市相应对市级家校合作示范县(校)进行评估认定。总结和推广家校合作示范创建工作的经验,形成家校合作的有效工作机制,并向全区域推广。家校社合作的教育格局和新型现代学校制度基本形成,促进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

四、示范创建的基本要求

1.行政统筹协调。政府和教育行政要以更高的视野,协调学校和家庭的关系。要将家校合作工作纳入教育局(校)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县(校)教育发展目标和学生成长目标,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家校合作行动,将家校合作工作渗透到教育教学管理环节中,促进教育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在教育工作全局上充分发挥家校合作凝聚民心、整合资源的战略作用,在事关百姓民生的教育改革问题上,以家校合作工作为手段和资源,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政府要协调学校、家庭的利益和诉求,支持学校超越自身局部利益,努力营造家校社合力育人的校风、家风和民风。各教育局要明确分管家校合作工作的领导和责任单位,加强各学校家校合作的组织建设,注重在家校良好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家长委员会、家校联合会、专门行动组等组织和制度。

2.学校主动均衡。学校在家校合作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要把家校合作作为学校管理和改革的重要战略资源,努力实现家校的相互理解和支持。为此,学校要围绕学生成长,面向学校和家庭诉求,按照专业要求建立家校合作的组织架构,既要重视组织家长志愿者、家长会等在校活动,又要主动打开校门,积极走出校门,主动联系沟通家长,帮助家长提高教育子女的意识和能力;要支持家长科学开展家庭教育,以校风影响家风建设,为困境家庭和儿童提供个性化的指导和支持。

3.家校互动共育。学校要通过家访、校访、家长会、开放日、亲师恳谈会等面对面交流形式,并充分应用家校联系册、公众号、微信、QQ、网络技术等现代媒介,在校、年级、班级等层面,建立家长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家长与学生,以及家长与家长间的有效沟通网络。要努力办好家长学校,有明确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举办家庭教育专题讲座每学年不少于2次。家校交流要强调互动,在互动中加深彼此理解,交流动态信息,平衡各方诉求,形成共同认识和一致行动,促进学校、家庭和儿童共同成长。在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由校方、家长委员会和社区(村)三方共同组成的家校合作联席会议,建立民主、平等的家校社议事机制。

4.社区联动优化。通过家校合作和家风建设,将影响延伸到社区和民风的改善;通过社区支持,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利氛围,最终促进形成社区与教育的良性互动。以家校合作为突破口,积极营造校内、校外关系协调的氛围,主动争取妇联、共青团、关工委以及卫生、文化、文明办等部门的支持,带动育人环境、办学环境和家庭环境的整体优化。

5.实践示范引领。各地要建立完善家校合作组织、计划、实施和评估等各项制度,建立家校合作工作的跟踪和反馈机制。选择一部分基础较好的学校先行试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逐步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带动更多学校家校合作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将家校合作工作专项培训列入本级教育行政干部和校(园)长的培训研修体系,列入学校管理和教师专业发展计划,着力培养一批致力于制度化家校合作和家庭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在广大教师中普及家校合作专业知识。要把实践和专业力量引领结合起来,继续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作用。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实践证明,家校合作工作推进的关键点,就是教育局和校长“双级”重视。在教育行政和学校两个层面共同关注和推进家校合作,是保证家校合作工作有效、均衡、长期推进的前提和基础,两者缺一不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园)长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问责,把家校合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领导机制,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统筹规划,做好示范县(校)创建工作的工作计划,分期分批遴选示范县(校)创建单位,并发挥好示范县(校)的示范引领作用。

2.加强日常管理和条件保障。省教育厅将对省级示范县(校)予以挂牌和相关支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资源利用、经费保障及教师家校合作工作专业培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把制度化家校合作工作纳入到区域、学校日常工作体系,做到有办公地点,有资料档案,有保障制度。

3.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家校合作试点工作是省政府教育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目前正在着手展开第3轮试点工作。要加强组织推广优秀科研成果转化,结合本地实际重点研究如何提高家长素质,如何增进学校、家庭和社会合作,如何创新家校合作的内容与形式,指导解决家校合作工作中的实践问题。各级各类试点单位和学校要积极探索、深入推进,努力成为创新家校合作教育机制的示范者、引领者。

4.加强考核评估。县(市、区)和学校要把制度化家校合作工作纳入到对学校和部门的考核评价中去,并积极应用考核评价结果。

5.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和学校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鼓励家长参与子女教育,引导社会支持学校教育。要及时总结推广制度化家校合作示范县(校)创建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营造家校社合作育人的氛围,逐步形成学校、家庭和社区共同育人的大格局。

附件:1.江西省制度化家校合作示范校(园)标准

2.江西省制度化家校合作示范县(市、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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