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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07-2008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7-03-14 00:00:00
业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推荐2007-2008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汉办师(2007)80号《关于推荐2007-2008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时间

  2007年3月14日3月26日。请各单位协助做好选拔推荐工作。

  二、推荐人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各岗位需要的非英语语种教师的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3、具有两年以上高校或中学教龄、并正从事对外汉语、中文、外语、教育等专业教学的教师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普通话测试员。有国外教学经历、《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高级)》(原《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者优先考虑。

  4、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

  6、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7、符合国外聘方的要求(详见附件一)。

  三、推荐选拔程序

  1、推荐人选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组织评审,并确定推荐人选。

  2、报送材料

  (1)《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附件二,可从国家汉办网站www.hanban.org.cn下载)。申请人要认真填写表格,有关材料应实事求是,内容充实。填表时,请务必明确志愿,并注明是否服从分配,如不填写,则按服从分配对待。

  (2)《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要求的附报材料须齐全。

  (3)单位审批意见栏,必须有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省属学校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

  4、材料审核

  我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人选参加国家汉办组织的初选。

  5、初选

  国家汉办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人选参加复试。4月10日前未被通知参加复试者即未通过初选,将不另行通知。

  6、复试

  经初选合格者将由国家汉办组织专家进行复试,从中择优确定录取人选。

  复试分为外语水平、综合能力、专业技能、心理素质测试四个方面。复试拟定于4月下旬举行。参加复试人员名单及复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于4月10日前在国家汉办网站公布栏上公布,请注意查询。网址:www.hanban.org.cn

  7、录取

  复试录取名单将报经教育部批准后公布。被录取的人员在派出前须参加由国家汉办组织的出国前集训,集训时间另行通知。

  四、出国教师待遇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05年9月12日)执行。主要待遇如下: (1)工资(单位:美元/月)


级别

职 别

工资标准

一级

教授、研究员

1300

二级

副教授、副研究员

1200

三级

讲师、助理研究员

1100

四级

助教、实习研究员

1050

 (2)艰苦地区补贴(单位:美元/月)

地区类别

补贴标准

一类

二类

100

三类

200

四类

320

五类

450

六类

550

具体国家类别见附件一

  (3)交通补贴:

  一类、二类地区:每人每月200美元

  三类以上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

  (4)一次性工作安置费:3000美元

  注:任期不足两年按月计算。 五、注意事项

 1、工作期限

 教师在外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学年或根据双边协议规定的期限确定。教师延聘将根据国家汉办有关规定执行。

 2、录取资格有效期

 被正式录取为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后,不得无故放弃,否则将取消教师本人申报资格三年。如对外推荐后未被国外聘用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派出,将保留派出资格2年。

 3、请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于3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交至江西师范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南昌市紫阳大道99号江西师范大学瑶湖校区先骕楼4楼402室,市内乘208、220公交车到江西师范大学瑶湖校区下车)。

  4、报名及评审费300元。

  联系人:江西师范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陈莉娟

  地址:南昌市紫阳大道99号江西师范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邮编:330022

  联系电话:0791-8120039 0791-2874106

  传真:0791-8120035

  附件一: 《2007-2008年度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岗位一览表》

  附件二: 《国家公派汉语教师申请表》 (可复印使用)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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