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体艺字〔2007〕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开展全省百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促进学生自觉参加课余体育锻炼,不断提高体育运动训练和竞技水平,经研究决定,2007年分别举办全省中学生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五项体育比赛和全省大学生篮球、排球、足球、网球、健美操、武术六项体育比赛。现将《2007年江西省中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和《2007年江西省大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印发给你们。所有赛事委托江西省学生体育协会具体承办,各项目竞赛规程由省学生体育协会制订下发,请各地、各学校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队参赛。
附件:1、2007年江西省中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
2、2007年江西省大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学校体育 竞赛 规程 通知
附件一:
2007年江西省中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
一、主办单位:省教育厅
二、承办单位:省学生体育协会、各设区市教育局
三、协办单位:各有关学校、赞助(冠名)企业
四、竞赛时间:2007年6月至10月
五、竞赛地点:分赛区地点由各设区市确定,主赛区地点待定。
六、竞赛项目: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等五个项目。
七、竞赛办法:
(一)田径项目以省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学校组队直接参加省里主赛区的比赛。
(二)其它项目均采取两级赛制,在各设区市设分赛区,省设主赛区。分赛区的比赛委托各设区市教育局承办。
八、竞赛分组:各项目均设男子组和女子组。
九、参赛条件:
(一)运动员必须是同一所学校的在籍学生,思想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并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二)所有参加竞赛的学生运动员(含分赛区)必须是在省教育厅注册的在校学生运动员。
(三)设田径主项的省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学校必须参加省里比赛,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比赛,须向所在设区市教育局提交书面材料,经签署意见报送我厅同意后,方可不参加比赛。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比赛的学校,取消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学校资格。田径副项学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赛。
(四)各分赛区比赛获得前两名的队参加省主赛区的决赛,未参加分赛区比赛的学校不得参加省主赛区比赛。省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设立主项学校未获得分赛区前两名,但经本设区市教育局同意可参加省主赛区比赛。
十、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机构将在赛前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报名后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或更换运动员;赛中、赛后接受举报,如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和获得名次(或所在队名次),并在团体总分中,一人扣除5分,两人扣除10分,以此类推。同时通报全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凡对运动员资格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需向资格审查机构提交由本队领队签名的申诉报告,并缴纳申诉费1000元方可受理,被申诉单位也应交押金1000元,以作调查费用,胜诉者退还押金。
(三)各队在参赛报到时需向大会资格审查机构交验运动员学生证、学籍卡、身份证或贴有照片加盖骑缝户口专用章的出生年、月、日证明原件(已注册并取得注册证的运动员,只须交验注册证),并交纳抵押保证金2000元人民币,用于该队所属人员在比赛期间发生违反赛会纪律、社会治安管理条件,以及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经济赔偿和处罚。如未发生上述违纪行为,所交抵押保证金在比赛结束后如数退还。
十一、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田径
1、各项目均取前八名,前三名颁发奖牌和学生成绩证书,其它名次只发学生成绩证书。只有八名以下(含八名)运动员参赛的项目,按减一录取名次。
2、团体名次按各单位运动员得分之和分别取男子组、女子组总分和团体总分前八名,发给奖杯。如遇总分相同,以破第九届全国中学生田径比赛最高成绩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同,以破省中学生历届田径比赛纪录多者名次列前;如再相同,以获得第一名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3、获上一届“三连冠”奖杯的单位,需将“三连冠”奖杯交大会会务组。
(二)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
1、各分赛区各组别分别录取前三名,颁发奖杯和学生成绩证书。
2、决赛阶段各组别均取前八名,颁发奖杯和学生成绩证书。
(三)决赛阶段设“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和个人,集体按5:1评选,个人每队按10:1评选;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各按10:1评选;优秀教练员的评选,田径和乒乓球为获得团体名次的单位主教练1名,其它项目为获得名次的主教练1名。
十二、裁判员
(一)裁判长和仲裁委员会成员由主办单位选派。
(二)裁判员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选派,主要选派具有二级以上裁判员等级的中学体育教师担任。
十三、经费
(一)主赛区
1、比赛期间的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
2、田径队每人每天向大会交纳食宿费45元;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队每人每天向大会交纳食宿费75元。每队交纳裁判费300元。
(二)分赛区可根据比赛需要适当收取参赛费。
十四、其它
(一)各项目比赛的具体要求见各项目竞赛规程(由省学生体育协会下发)。
(二)各分赛区必须于各项比赛结束后一周内将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寄送江西省学生体育协会。
(三)设区市分赛区比赛项目秩序册、成绩册可冠“2007年江西省中学生××比赛××赛区(例:2007年江西省中学生篮球比赛南昌赛区)。
(四)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附件二:
2007年江西省大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
一、主办单位:省教育厅
二、承办单位:省学生体育协会
三、协办单位:各有关高校、赞助(冠名)企业
四、竞赛时间:2006年5月至11月
五、参赛单位:省各普通高等学校
六、竞赛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网球、健美操、武术等六个项目。
七、竞赛分组
共设三个组:本科组、专科组和高水平运动队组,各组分设男、女组别。
八、运动员条件
(一)运动员必须是经高考招生考试正式录取并注册的在校学生。
(二)运动员必须思想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身体健康。
(三)必须是在省教育厅注册资格的在校学生运动员。
九、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机构将在赛前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报名后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或更换运动员;赛中、赛后接受举报,如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和获得名次(或所在队名次),并在团体总分中,1人扣除5分,两人扣除10分,以此类推。同时通报全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凡对运动员资格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需向资格审查机构提交由本队领队签字的申诉报告,并缴纳申诉费1000元方可受理,以作调查费用,胜诉者退还押金。
(三)各队在报到时需交纳抵押保证金3000元人民币,用于该队所属人员在比赛期间发生违反赛会纪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经济赔偿和处罚。如未发生上述违纪行为,所交“抵押保证金”如数退还。
十、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团体名次:各组别均录取前八名,颁发奖杯。
(二)单项名次:各项均录前八名,颁发证书。
(三)“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每个组别均按6:1评选;优秀教练员:为获团体名次单位的主教练1人,优秀运动员按10:1评选;裁判员、工作人员均按15:1评选。
十一、裁判员
技术代表、仲裁委员、裁判长以及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
十二、经费
(一)比赛期间的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各单位旅差费、食宿费自理(比赛期间食宿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天80元),各队交报名参赛费1000元,裁判费500元。
十三、其它
(一)各单项比赛竞赛规程由省学生体育协会印发。
(二)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主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