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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7-04-24 00:00:00
业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对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赣教电传字[2007]13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教,建设和谐校园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教育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省教育厅于2006年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对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违规办学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举办“校中校”和重点班、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考试选拔新生等等,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损害了教育和教师的形象,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为切实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树立良好教育形象,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情况。

  二、检查时间

  1、各市、县(区)自查阶段: 2007年4月下旬至6月中下旬。

  2、省教育厅抽查阶段: 2007年5月下旬至8月下旬。

  三、有关事项

  1、各地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专项检查,将其作为加强学校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一件大事来抓,同时结合“两基”迎国检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调派精干人员,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工作。专项检查的面要达到本地中小学校的60%以上,对反映违规办学问题较多的热点学校要重点检查。

  2、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各中小学校要立即纠正。对于经批评教育仍不整改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责成学校校长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对校长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违规办学现象较多的市、县,省教育厅将在全省通报批评。

  3、加大督查力度。省教育厅将组织3—4个组分别到各设区市进行抽查,各检查组组长由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并抽调各设区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基础教育科(处)负责同志参加,交叉检查。各检查组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除专项抽查外,省教育厅还将组织人员专门负责查处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案例。

  4、各市、县(区)开展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及有关工作建议,请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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