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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高、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行为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7-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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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高、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行为的通知

赣教中招字2007〕2号

关于严禁高、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行为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中等职业学校:

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近日通报,一些中等职业学校置国家三令五申于不顾,采取向初中学校领导或教师送“推荐费”、“介绍费”等方式争抢生源,造成中职招生秩序混乱。据了解,我省一些职业学校也不同程度存在此类问题。为了维护我省高、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坚决制止扰乱招生工作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确保高、中等职业院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招工作部门,高、中等职业学校和各类初级中学,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负起责任。要充分认识到收、送“推荐费”、“介绍费”等手段进行违规招生行为是严重的商业贿赂,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止此类现象的发生。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高、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初中学校干部教师的教育、管理与监督。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中职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自纠。针对招生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收送“推荐费”、“介绍费”问题,制订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发现,有效解决。要建立健全学校招生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生收送 “推荐费”、“介绍费”等问题,一经查实,不仅要追究有关当事者,而且要追究该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招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公开”规定,认真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任何部门在中职招生工作中采取“地方保护”做法,严禁高、中等职业学校采取送“推荐费”等有偿方式抢拉生源,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向高、中等职业学校索取招生“推荐费”、“介绍费”等名目的费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初级中学的管理,初级中学不得封锁中职招生政策和招生信息,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志愿,不得扣压有关学校录取通知书。

三、严肃纪律,坚决查处招生违纪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高、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的收送招生“推荐费”、“介绍费”等问题的线索要进行认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中介机构搞有偿招生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取得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支持,予以坚决打击。各级教育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严禁高、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行为的发生。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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