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体艺字[2007]2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加强对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中小学艺术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教育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的意见》(教体艺[2007]16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一些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针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开展的艺术教育(竞赛)活动过多过滥,收费也名目繁多,不仅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也增加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为此,省教育厅规定,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下设的艺术教育委员会主办或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举办的学生艺术教育活动之外,其它凡是面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开展的艺术教育(含竞赛、培训、评优、观摩、展览)活动,属省级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向省教育厅申报并附活动方案(省教育厅由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归口受理),属设区市、县(市、区)一级的,须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经认可后方可实施。今后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生艺术教育活动,各学校均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本着有利于教育教学和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艺术教育活动,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将此通知转发至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
附件: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的意见
二○○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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