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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江西省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8-02-28 00:00:00
业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2008年江西省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的通知
赣教体艺字〔2008〕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积极开展全省百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促进学生自觉参加课余体育锻炼,不断提高体育运动训练和竞技水平,充分展示我省青少年学生宣传奥运理念、弘扬奥运精神的风采,经研究决定,2008年分别举办全省中学生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健美操、体育舞蹈和中小学优秀体育课评比等八项赛事;中专学生健美操和说课比赛等二项赛事;大学生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体育舞蹈、定向越野、龙舟赛等十项赛事。现将《2008年江西省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印发给你们。所有赛事委托江西省学生体育协会负责组织管理,各项目竞赛规程由省学生体育协会制订下发。请各地、各学校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队参赛。

附件: 一、2008年江西省中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

二、2008年江西省中专生体育竞赛总规程

三、2008年江西省大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一:

2008年江西省中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

一、主办单位:省教育厅

二、承办单位:省学生体育协会、各有关设区市教育局

三、协办单位:各有关学校、省学生体协中小学生工作委员会、赞助(冠名)企业

四、竞赛时间:2008年3月至10月

五、竞赛地点:分赛区地点由各设区市确定,主赛区地点待定。

六、竞赛项目: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健美操、体育舞蹈、优秀体育课评比等共八个项目。

七、竞赛办法:

(一)田径以省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中学为单位组队,健美操、体育舞蹈以学校为单位组队直接参加省里主赛区的比赛。

(二)其它项目均采取两级赛制,分赛区的比赛委托各设区市教育局承办。省设主赛区进行决赛。

八、竞赛分组:各项目均设男子组和女子组。

九、参赛条件:

(一)运动员必须是同一所学校的在籍学生,思想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并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二)所有参加竞赛的学生运动员(含分赛区)必须是在我厅注册的在校学生运动员。

(三)设田径主项的省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中学必须参加省里组织的比赛,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比赛,须向所在设区市教育局提交书面材料,经签署意见并报我厅同意后,方可不参加比赛。连续两年不参加省级比赛的学校,取消该项目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学校资格。田径副项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赛。

(四)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在各分赛区比赛获得前两名的队参加省主赛区的决赛,如其中有一所学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赛,可由获第三名的队替补。省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中学设上述主项学校未获得分赛区前二名,经设区市教育局同意也可参加省主赛区比赛。因上述项目参赛队少未能举办分赛区比赛的设区市也应组队参加省主赛区决赛。

十、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机构将在赛前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报名后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或更换运动员;赛中、赛后接受举报,如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和获得名次(或所在队名次),并在团体总分中,一人扣除5分,两人扣除10分,以此类推。同时通报全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凡对运动员资格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需向资格审查机构提交由本队领队签名的申诉报告,并缴纳申诉费1000元方可受理,被申诉单位也应交押金1000元,以作调查费用,胜诉者退还押金。

(三)各队在参赛报到时需向大会资格审查机构交验运动员学生证、学籍卡、身份证或贴有照片加盖骑缝户口专用章的出生年、月、日证明原件(已取得注册证的运动员,只须交验注册证),并交纳抵押保证金2000元人民币,用于该队所属人员在比赛期间发生违反赛会纪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经济赔偿和处罚。如未发生上述违纪行为,所交抵押保证金在比赛结束后如数退还。

十一、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田径

1、各项目均取前八名,前三名颁发奖牌和学生成绩证书,其它名次只发学生成绩证书。只有八名以下(含八名)运动员参赛的项目,按减一录取名次。

2、团体名次按各单位运动员得分之和分别取男子组、女子组总分和团体总分前八名,发给奖杯。如遇总分相同,以破第九届全国中学生田径比赛最高成绩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同,以破省中学生历届田径比赛纪录多者名次列前;如再相同,以获得第一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

3、获上一届“三连冠”奖杯的单位,需将“三连冠”奖杯交大会会务组。

(二)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

1、各分赛区按组别分别录取前三名,由我厅颁发奖杯和学生成绩证书。

2、决赛阶段各组别均取前八名,颁发奖杯和学生成绩证书。

(三)健美操、体育舞蹈

1、各项目均取前八名,前三名颁发奖牌和学生成绩证书,其它名次只发学生成绩证书。只有八名以下(含八名)运动员参赛的项目,按减一录取名次。

2、团体名次按各单位运动员得分之和分别录取前八名,发给奖杯。如遇总分相同,以获得第一名多者列前,如再相同,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

(四)决赛阶段设“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按5:1评选,个人每队按10:1评选;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各按10:1评选;优秀教练员的评选,获得各项目团体、组别总分或名次第一名的主教练各1名。

(五)第六届全省中小学优秀体育课评比通知另发。详见省教育厅(赣教体艺字[2008]1号)通知。

十二、所有参赛运动员均不得染发、蓄长发、剃光头、怪异发形以及佩带任何饰物,违者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三、裁判员

(一)技术代表、技术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由主办单位选派。

(二)裁判员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在具有二级以上裁判员等级的中学体育教师中选派。

十四、经费

(一)主赛区

1、比赛期间的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

2、田径队每人每天向大会交纳食宿费45元;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每人每天向大会交纳食宿费75元,每队交纳裁判费300元;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运动员,注册时交注册费22元。

3、健美操、体育舞蹈收费详见单项竞赛规程。

(二)分赛区可根据比赛需要,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适当收取参赛费。

十五、其它

(一)各项目比赛的具体要求见各项目竞赛规程。

(二)各设区市应根据本《规程》要求,于2008年3月15日前将分赛区比赛项目及竞赛计划书面报省学生体协备案。

(三)对未按要求派队参加省主赛区决赛的设区市,分赛区比赛成绩我厅不予认可,不颁奖、不发证书。

(四)各分赛区必须于各项比赛结束后一周内将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寄送省学生体育协会。

(五)设区市分赛区比赛名称为:2008年江西省中学生××比赛××赛区(以篮球比赛为例:2008年江西省中学生篮球比赛南昌赛区)。另外,各赛区比赛如获企业赞助冠名,仍以篮球为例,比赛名称为:2008年江西省中学生篮球比赛南昌赛区××杯赛。

(六)执行《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及国家各项目协会制定的“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七)严禁服用兴奋剂,如查出有此现象,将严肃处理。

(八)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附件二:

2008年江西省中专生体育竞赛总规程

一、主办单位:省教育厅

二、承办单位:省学生体育协会、各有关中等专业学校

三、协办单位:省学生体协中专学生工作委员会、赞助(冠名)企业

四、竞赛时间和地点:2008年9月至11月在各有关中等专业学校举行

五、参赛单位:各中等专业学校、高职中专部

六、竞赛项目:健美操、说课比赛等两个项目。

七、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运动员必须是经省中招办正式录取并注册的在校学生。

(二)运动员必须思想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文化课考试合格,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适宜参加所报项目比赛者。

(三)必须是在我厅注册的在校学生运动员。

八、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机构将在赛前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报名后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或更换运动员;赛中、赛后接受举报,如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则取消其比赛资格和获得名次(或所在队名次),并在团体总分中,1人扣除5分,两人扣除10分,以此类推。同时通报全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凡对参赛运动员资格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需向资格审查机构提交由本队领队签字的申诉报告,并缴纳申诉费1000元押金方可受理,被申诉单位也应交押金1000元,以作调查费用,胜诉者退还押金。

(三)各队在报到时需交纳抵押保证金2000元人民币,用于该队所属人员在比赛期间发生违反赛会纪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经济赔偿和处罚。如未发生上述违纪行为,所交“抵押保证金”如数退还。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健美操团体名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颁发奖杯。

(二)单项名次:各项均录前八名,颁发证书。

(三)“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按参赛队6:1评选,运动员每队1名。优秀教练员:为获得二等奖以上的单位主教练1人,优秀裁判员、工作人员按15:1评选。

十、所有参赛运动员均不得染发、蓄长发、剃光头、怪异发形以及佩带任何饰物,违者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二、裁判员

仲裁委员、裁判长、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

十三、经费

(一)比赛期间的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各单位旅差费、食宿费自理(比赛期间食宿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天75元),各队交报名参赛费600元,裁判费400元,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运动员注册时交注册费22元。

十四、体育课说课比赛详见单项竞赛规程。

十五、其它

(一)各项目竞赛的具体要求见各项目竞赛规程。

(二)执行《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及国家各项目协会制定的“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三)严禁服用兴奋剂,如查出有此现象,将严肃处理。

(四)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附件三:

2008年江西省大学生体育竞赛总规程

一、主办单位:省教育厅

二、承办单位:省学生体育协会、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三、协办单位:省学生体协大学生工作委员会、赞助(冠名)企业

四、竞赛时间和地点:2008年4月至12月在有关普通高等院校举行

五、参赛单位:各普通高等院校

六、竞赛项目: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体育舞蹈、定向越野、龙舟赛等十项。

七、竞赛分组

共设三个组:本科组、专科组和高水平运动组,各组分设男、女组别。

八、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运动员必须是经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正式录取并注册的在校学生。

(二)运动员必须思想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文化课考试合格,经运动员所在学校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适宜参加所报项目比赛者。

(三)必须是在我厅注册资格的在校学生运动员。

(四)体育院(系)运动训练专业学生列入高水平运动组。

九、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机构将在赛前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报名后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或更换运动员;赛中、赛后接受举报,如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则取消其比赛资格和获得名次(或所在队名次),并在团体总分中,1人扣除5分,两人扣除10分,以此类推。同时通报全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凡对参赛运动员资格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需向资格审查机构提交由本队领队签字的申诉报告,并缴纳申诉费1000元押金方可受理,被申诉单位也应交押金1000元,以作调查费用,胜诉者退还押金。

(三)各队在报到时需交纳抵押保证金2000元人民币,用于该队所属人员在比赛期间发生违反赛会纪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经济赔偿和处罚。如未发生上述违纪行为,所交“抵押保证金”如数退还。

十、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竞赛办法组织报名和比赛。

(三)报名少于3个队的项目,自行取消比赛。

十一、参赛运动员均不得染发、蓄长发、剃光头、怪异发形以及佩带任何饰物,违者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二、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田径:分别录取团体总分、男子团体总分、女子团体总分前八名,颁发奖杯。

(二)单项名次:各组别各项目均录取前八名,颁发证书。

(三)“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各组别均按6:1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员各组别均按10:1评选;优秀教练员:为获团体名次第一名的单位主教练1人;优秀裁判员、工作人员按15:1评选。

十三、裁判员

技术代表、技术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

十四、经费

(一)比赛期间的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各单位旅差费、食宿费自理(比赛期间食宿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天80元),各队交报名参赛费1000元,裁判费500元,未办理注册的运动员注册时需交注册费22元。

十五、其它

(一)各项目竞赛具体要求见各项目竞赛规程。

(二)执行《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及国家各项目协会制定的“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三)严禁服用兴奋剂,如查出有此现象,将严肃处理。

(四)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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