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监字〔2008〕17号
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高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 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精神,现就2008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和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加大教育投入并举,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已出台的方针政策,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教育协调发展,为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从今年春季开始,在2008年春季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免费向学生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以及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城市中小学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之外,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切实提高免费教科书资金的使用效益,在保证教科书采购质量、品种和采购经费允许的前提下,除可将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辅助学习资料(如文字作业本、地理图册、外语磁带等)一并纳入免费教科书采购范围,免费提供给学生使用外,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另外收费、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严禁学校及教师统一或变相向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课外读物费、体检防疫费等各项代收费。严禁学校收取存车费、热饭费(搭膳费)、饮水费等各种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开支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或其它学习用品。
地方教材要严格控制数量,确保质量。按照“谁确定、谁买单”的原则,选定地方教材,由同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协商,报同级政府审定,并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同级政府安排资金,免费提供给学生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地方教材费。
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住宿费全部取消。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并采取确实有效措施,确保取消住宿费工作顺利进行。
(二)继续执行公办高中“三限”政策,做好高中招生工作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要把择校生纳入统一招生计划,实行以学校为单位计算的办法,规定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总数的30%。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今后逐年降低择校生比例和择校生收费标准。加强高中招生的录取管理,严禁以降低收费或不收费作优惠跨区域违规招生,进一步做好公示工作,严格按报名学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公办高中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要在2007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普通高中均衡招生计划比例,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方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促进基础教育薄弱区域加速发展,提高办学水平。
(三)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继续保持高校收费政策的稳定,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除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收费项目外,高校不得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不许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各种费用。
高中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须的服务,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四)认真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规范办学行为,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对原有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力度,2008 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五)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除寒假初、高中毕业年级的学生和暑假即将进入高三年级的学生,因完成教学计划的需要,在确保师生安全的情况下,学校可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补习外,中小学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准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要严格执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严禁教师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严禁学校、教师以家长委员会、合作办学等名义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所、资源的面向中小学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经依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收费和标准,应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坚决取缔。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的规定,严禁高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举报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厅(局)际联席会议职能,形成治理合力
厅(局)际联系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切实负起责任,履行职责,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各项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统一指导和协调治理工作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治理工作的领导。要围绕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这一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大对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力度,深入推进治理工作。
(二)规范教育收费审批权限,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
规范教育收费审批权限,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省政府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各地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及时予以清理废止,清理工作到2008年9月底结束,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将清理工作情况报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局)际联系会议办公室。
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严禁任何单位部门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三)要继续坚持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成果,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管,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尤其要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各地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推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五)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的管理,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活动。
(六)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和示范校活动
结合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在抓深入、抓提高上下功夫,保质保量地稳步推进,树立一批依法办学、规范收费、勤俭办校、师德高尚的正面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县的模范作用,大力弘扬正气,促进教育行风的进一步好转。厅(局)际联席会议将在下半年组织开展示范县(市、区)评比活动,并进行表彰。
(七)加大教育乱收费督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继续保持对教育乱收费查处的高压态势,加大治理教辅材料过多过滥和向学校强行推销保险、有偿补课以及其他加重学生经济负担等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要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办法,对乱收费严重的地方和学校采取酌减专项经费支持,调减招生计划,控制申报学位点,控制申报教育专项,撤销先进或示范称号,对学校和有关责任人评先、评优、晋级、评定职称采取“一票否决”等综合治理手段,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督查和惩治力度。对教育乱收费反映比较多的市(县、区)和重点案例不定期向全省通报。
要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对教育乱收费信访反映严重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和学校校长进行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督促及时整改;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将建议当地党委和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严肃查处面向学校的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平调集中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
(八)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围绕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举措,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党和政府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决心,增强群众对治理工作的信心,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进一步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增强教育收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范围,充分争取群众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各地和各高等学校对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厅(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
附件:2008年江西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任务分解表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
江西省监察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审计厅 江西省新闻出版局
二○○八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