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规范教师资格证书和认定信息管理行为,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为确保教师资格制度的依法实施和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国家规定,自2007年起,教师资格证书向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及时统计2007年以来遗失、损毁等原因重新补(换)发证书的情况,认真填写《江西省补(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统计表》(见附件1),于
11月30日以前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
二、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由持证人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中注明补发的原因及时间。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的证书,换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和信息应与档案中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和信息一致。补(换)发证书要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审核机构和验印机构都应存底备案(存底备案的参考样式见附件2)。
三、教师资格证书确属信息填写错误,不得擅自涂改。应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信息更改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可重新换发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换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和信息应与档案中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和信息一致。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档案中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和信息记载。换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应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审核机构和验印机构都应存底备案(存底备案的参考样式见附件3)。
四、2008年教师资格网上认定工作结束后,为了避免信息变更的随意性,教育部规定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能自行完成信息的更改,需经过省级审核同意后才能更改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按照这一规定,加强领导,建立领导负责、专人办理,层层严格审查的制度。特别是涉及申请人姓名、性别、证件(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的更改事项,要严格把关,未核实清楚不予变更。
(一)申请更改教师资格认定网络信息,应以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为准。申请更改的信息,与本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信息不一致的,不予更改网络信息。除性别填写错误,涉及教师资格证书编号调整外,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更改档案中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和信息记载。
(二)申请变更教师资格认定信息,逐级报送以下材料,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1、持证人的书面申请,并附申请变更信息所需的原始证明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审验后上交复印件)。
2、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个人书面申请认真审核后,提出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更改书面报告,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更改审核表》(见附件4),并附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和更改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上报审核。
3、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汇总全市需要更改的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并逐人审核,确认无误后,提出全市更改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正式书面报告,填写《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更正汇总表》(见附件5),并附第1和2款所列材料报省审核。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由相应认定机构审验人写明“与原件相符”后签名,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随本级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三)全省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更改时间安排。
1、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10月15日至
10月31日在网上向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初步提交变更信息,供掌握情况参考。
2、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
11月5日前完成县级和本级申请变更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审核工作,并将书面材料汇总报送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3、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上报的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变更书面材料,于
11月6日至
11月25日统一进行审核。对凭证材料齐全,确属有误的,同意在网络版中进行更改;对凭证不全,无法确认的,暂不同意更改退回重办;对弄虚作假的,不得更改,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统计表、抄告单、更改审核表、更正汇总表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