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规划字〔2008〕12号
关于切实做好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
2002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清理整顿无证办学的通知》(赣教社管字[2002]29号)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无证办学进行了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据反映,近期各地又出现一些未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而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含民办教育机构,下同)的现象。这些未经批准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普遍简陋,特别是在消防、食品卫生、教学用房及设施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对师生安全构成威胁,扰乱了民办教育办学秩序,损害了家长及学生、幼儿的利益。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确定在全省继续开展对无证办学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全省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二、清理整顿内容
这次清理整顿无证办学,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取缔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2、取缔已取得合法办学资格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清理整顿要求
1、清理整顿工作要限时完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近期对辖区内所有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梳理,全面摸清情况,登记造册,列出清理整顿的时间表,务于2009年2月底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该取缔的坚决取缔。
2、清理整顿工作要以《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同时要妥善做好无证办学民办学校学生的安置工作。
3、清理整顿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无证办学情况及处理意见分学校列出清单书面报告当地政府,请求地方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确保取得成效,确保依法依规办学。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清理整顿无证办学问责机制,对疏于管理,视无证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任其存在而不采取措施进行清理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按照上述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加大工作力度,使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各设区市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和清理整顿的结果(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情况汇总表)请分别于2008年10月30日前和2009年3月底以前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社管处)。
附: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情况汇总表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情况汇总表
设区市教育局(公章)
无证办学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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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
时间 |
现有在校生
(在园)学生
(幼儿)(人) |
现有教
职工(人) |
校舍(园舍)
面积(亩) |
校舍(园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
存在的
问题 |
清理整
顿意见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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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县(市)XX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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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合计数只要求填写2、3、4、5栏。
2、7栏请填写取缔或限期整顿后再颁发办学许可证。
3、8栏标明取缔后学生(幼儿)的安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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