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体艺字〔2008〕3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切实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研究制订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是国家对中小学校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的最基本要求,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现将《标准》转发给你们,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赣发[2008]9号)精神,高度重视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建设,把实施《标准》列入当地学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
教育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 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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