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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8-12-12 00:00:00
业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赣教基字〔2008〕6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新课程环境下的《江西省普通高中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在实施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我厅基础教育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江西省普通高中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指导意见(试 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2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和管理工作,推动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普通高中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校本课程是普通高中新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充分利用当地和学校的课程资源,由学校组织编制、实施和评价的多样性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它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共同构成普通高中学校新课程的有机整体,是执行国家三级课程管理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

  校本课程要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为指导,遵循课程开发与建设的规律,体现新课程实验的新理念,继承和发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和优势资源,充分发挥教师在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要适应地方、学校和学生的需要,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实现课程模式的多样化,优化课程结构。

  普通高中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要重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科学人文素养,关注每个学生的不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因地制宜,努力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课程目标

  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要根据新课程的三维目标(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建设和完善校本课程体系和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目标要求,使国家、地方、校本课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形成目标一致、内容开放的课程体系。

  2、加强课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学生社会生活的联系,激发学生热爱家乡的情感,增强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3、根据本校学生的特点和课程资源状况,了解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要,设置可供学生选择的、灵活多样的课程,促进学生的个性成长。

  4、拓展学生知识领域,增进学生对自然、社会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发展批判性思维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引导学生关注自我生活,发展学生的社会生活能力,形成健康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

  6、增强教师的课程意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7、加强学校教学文化建设,促进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

  8、推动普通高中课程研究、课程管理和课程开发队伍的建设,提高课程开发与实施的能力。

  三、课程设置

  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编排的指导意见》(赣教基字〔2008〕41号)对新课程选修课提出了分步实施规划,其中指出:新课程选修Ⅱ可划分为通用地方课程2学分,专题地方课程1学分,校本课程至少3学分。据此,学生在普通高中阶段必须获得地方课程3个学分(每学分需18学时),同时,至少获得校本课程3个学分(每学分需18学时)。

  通用地方课程是指在省内普通高中都适用的地方课程,内容包括除国家必修课程外,在普通高中教育中符合国家教育要求且已基本稳定的各项教育内容,如公民道德规范、法律常识、安全教育、人口与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教育、国防教育、科技教育、艾滋病预防和禁毒教育,以及我省社会、经济、人文、历史等省情教育,一般以综合课程形式出现。专题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是指在通用地方课程等基础上,围绕特定教育内容和要求而进行教学的课程,应体现鲜明的地域性要求,具有浓郁的地方本土特色和校本特色。

  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设置,各学校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散安排,但均应纳入学校课程表统一管理。各校要保证校本课程的课时,确保学生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四、开发与实施

  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必须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以学校为基地、以教师为主体,进行自主开发。主要步骤有:

  1、分析校情。根据学校确定的校本课程目标,对学校及当地可利用的教育资源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主要包括学校历史、校园文化、学校环境、教师能力、学生需求、所在地区的教育资源和总体规划等,要使校本课程体现学校的办学思路与特色。

  2、确定方案。在校情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校本课程建设的总体方案,并做出具体安排。总体方案应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3、组织实施。学校根据校本课程建设的总体方案,组织校本课程开发者自主申报,制定具体的开发计划,包括《课程纲要》、课程的内容(或活动程序安排)、班级规模、时间安排、资源分配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等事项,组织教师进行相应的学习培训,对教师申报的校本课程项目进行审议。校本课程项目确定之后,学校应汇编《校本课程选修目录与课程介绍》,及时向学生公布,引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需求选择修习。

  五、教学要求

  校本课程是一种独立的课程形态,超越了学科课程的逻辑体系,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综合性。要积极探索多种教学方式,充分考虑学生的需要、兴趣与经验,促进学生自主探究、合作学习。倡导课程整合,拓宽学生视野,让学生眼中的世界更完整、客观、真实。

  2、注重实践性,密切课程与生活的联系。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要充分提供有效的与学生生活情景有关的素材,让学生感受和体验过程。

 3、加强情境教学。要利用文字材料、模型、书籍、多媒体等创设情境,并通过情境激发学生的思维活动。要鼓励教师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提高教学情境的适应性和教学实践的合理性。

  4、关注学习过程。要重视教学设计的合理性,反对教师照本宣科,多采用调查分析、阅读研究、生活实践、实验操作、交流探究等学习方式,把教师讲授与学生自学和各种活动结合起来,促使学生在获得知识的过程中发展各方面的能力。

  5、倡导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应积极探索班级集体授课之外的教学形式,如用讲座、观摩、考察、调研或其他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实施教学,使学生的兴趣、需要、经验、能力在学习中整合提高。

  六、管理与评价

  1、组织管理。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本课程开发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审议校本课程开发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决策,制定本校《校本课程开发实施方案》,检查评估开发与实施的执行情况等。教导部门或教务部门具体负责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检查、评估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2、制度管理。为了确保校本课程的可持续发展,学校要制定相应的校本课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主要包括:课程审议、教学管理、课程评价、校本培训以及激励制度等。

  3、实施管理。学校要将《校本课程开发实施方案》在实施前的一个学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校本课程在本校实施后,每学期末,学校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实施情况,要保证校本课程的课时。

  4、资源管理。校本课程原则上由学校独立开发,也可以联合其他中学、教研机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等共同开发,并通过网络、教研活动等方式实现课程资源的共享。校本课程原则上不单独编写面向学生的教材,由教师设计教学设计方案(包括教学资料、自编讲义、媒体素材等)。

  5、评价管理。学校要根据校本课程开发实施目标,制订评价准则,对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方案、实施的过程与结果等进行评价,并在广泛征求教师、学生、家长及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改进与完善的意见与措施。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功能,促进教师与学生的发展。

  学校依据本校的学分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校本课程学分认定。校本课程的考试可采用论文、调研报告、作品等多种形式,防止单一以笔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和教师的依据。

  七、保障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作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引导社会和家长参与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检查、监督和评估,积极支持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帮助指导解决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投入,切实加强图书馆、实验室、专用教室、活动基地等设施的建设,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为校本课程实施提供物质保障。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对校本课程开发者、实施者给予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通过专家引领、校本教研、样本学校示范、经验交流等方式和途径提高教师建设校本课程的水平。

 4、学校要充分发挥本校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动员教师积极投身到校本课程建设中来。要合理考虑教师参加校本课程建设的工作量,为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实施提供人力保障。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学校要认真总结校本课程建设经验,对取得突出成果的地区、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发挥优秀校本课程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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