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字〔2010〕10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各地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有关厅局汇报沟通。
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