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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0-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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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教高字〔2010〕75号

关于加强我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卫生局、各有关高校、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教高[1992]8号),卫生部、教育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现就我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临床教学基地的评估认定

(一)临床教学基地分为附属医院(含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高等医学院校设置临床教学基地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其中,设置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需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评估认定;设置实习医院由医学院校与医院商定,经双方设区市级以上(含设区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附属医院与教学医院的设置条件和认定程序详见附件,认定评分表将由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三)医院原则上只能与一所高等医学院校建立附属关系。

(四)高等医学院校原则上不得在异地设置附属医院。若在异地设置附属医院,医院必须以临床学院的形式,单独承担临床理论与实践教学。

(五)我省高等医学院校在外省设置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按照本通知要求认定。外省高等医学院校在我省设置附属医院、教学医院,需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同意。

(六)经批准的教学医院统一使用 “×××院校教学医院”名称。

经批准的附属医院应按 “院校名称”+“附属”+“××医院”原则命名。“医院”前面可冠以地名,但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以“×××院校第×附属医院”命名。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

对跨省设置的附属医院命名,须经卫生部核准同意。

(七)每年3月为申报设置临床教学基地集中受理时间。拟设置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的高等医学院校,需在每年3月1日至31日间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八)现有未经省教育厅与省卫生厅批准而设置的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应在2011年1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向省教育厅与省卫生厅申报认定。未经认定或认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的名称。

(九)凡未经省教育厅与省卫生厅批准而设置的附属医院与教学医院将不能享受国家政策给予有关优惠待遇。

二、加强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管理

(一)高等医学院校要在教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临床教学基地实质性支持,并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估和检查,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其切实提高临床教学水平。

(二)各类临床教学基地要不断加强教学条件建设,每年将一定比例的医院收入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要完善教学管理机构,健全并落实管理制度,建立教学激励机制,把教学工作列入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医护人员积极参与教学活动;要认真执行卫生部、教育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落实临床教学责任,加强临床教学实践活动的组织与规范,强化学生管理,重视医德医风及职业素质教育,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高等医学院校与临床教学基地应保持密切联系,积极沟通协作,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三、加强临床教学基地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协调与监督。

(二)省教育厅与省卫生厅将组织专家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按相应标准对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进行抽查评估。凡评估不合格的临床教学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予以摘牌并通报。

四、其他事项

中等职业卫生学校设置临床教学基地参照此通知管理。

附件:江西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设置条件与认定程序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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