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发〔2010〕1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委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委厅《关于印发< 全省教育系统开展“提升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通知》(赣教发[2010]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教育系统提升质量年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赣教办字[2010]27号)的文件要求,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委厅“提升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今年10月中旬组成督查组对全省教育系统“提升质量年”活动开展的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督查。
请各地、各校和有关单位按照《全省教育系统“提升质量年”活动督查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迎接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把此次督查工作与“创先争优”、“创业服务年”活动和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此次督查工作,使全省教育系统进一步把工作重心引导到提高“五率”上来,努力提高我省教育行政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 江西 省 教 育 厅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全省教育系统“提升质量年”活动督查方案
根据委厅《关于印发< 全省教育系统开展“提升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通知》(赣教发[2010]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教育系统提升质量年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赣教办字[2010]27号)的文件要求,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委厅“提升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定于10月11日—15日对全省教育系统“提升质量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 督查时间
10月11日下午2:30在省教育厅二楼会议室召开督查组组长会议,布置督查工作;
10月12日上午各督查组成员分赴本组督查对象第一个督查点集中。具体行程由各组根据分组的情况做好合理的安排。督查对象、抽调督查人员及分组安排见附表。
二、督查范围
各设区市、大中专院校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对设区市督查范围为:市教育局机关,市属两所中小学校,所辖两个县(市、区)教育局;对大中专院校督查范围为:院校本级和所属两个单位;对委厅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督查范围为:处室及各职责岗位,直属单位本级和两个科室。
三、督查内容
此次督查严格按照赣教发[2010]8号文件提出“双十”提升要求和考核评分标准中的前三项考评内容进行督查。
四、督查方式
1、督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会议记录、实施方案等文件资料,赴学校实地考察,召集教师、学生和家长座谈等方式进行。
2、督查结束后,由督查组组长召集组员对各地或各校督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集体研究,按照评分标准分别打分(见附表一),平均分数作为督查的最终得分。各组评分表和督查报告由组长签名确认后,于10月底之前报委厅“提升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此次督查的考评总分为70分,其它30分在年终考评时由委厅“提升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各校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五、督查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按照 “提升质量年”活动“双十”提升的要求和标准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积极配合督查组完成督查的各项任务。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领导在督查期间将进行巡查。
(二)各督查组要在委厅“提升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客观公正、认真扎实地做好此次督查工作,使督查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三)此次督查共组成32个督查组分赴各设区市教育局、大中专院校和委厅机关部门、直属单位进行督查。设区市督查组组长由委厅1名处级干部担任,其他3名组员分别由设区市教育局选派1名局领导和2名中层干部组成;大中专院校督查组组长由院校分管领导担任,其他3名组员由有关院校选派中层干部组成;委厅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督查组组长由委厅1名处级干部担任,其他2名组员由委厅机关部门选派干部组成。请相关设区市教育局、大中专院校和委厅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按照要求将参加督查组人员名单于
9月28日之前报送委厅“提升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波,电话:0791-6222530,13970900675,传真:0791-6202445、6226059,邮箱:
6213944@163.com)。
(四)各设区市教育局,大中专院校,委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和各督查组组员要严格遵守督查工作纪律。督查组不得接受被督查单位的礼品,被督查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行为干扰和影响督查组的正常工作。
(五)由各督查组组长所在单位配备一辆公务车赴相关督查点进行督查。督查组组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请点击查看总附件)
附表一:“提升质量年”活动考核评分标准附表二:设区市督查对象、抽调人员及分组表
附表三:高等院校督查对象、抽调人员及分组表
附表四:省属中等专业学校督查对象、抽调人员及分组表
附表五:委厅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督查对象、抽调人员及分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