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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1-03-30 00:00:00
业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
赣教基字〔2011〕1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2008年12月,省教育厅下发了《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赣教基字〔2008〕65号)。近三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按照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评价细则,积极开展评价工作,促进了学生全面发展。2011年,我省将迎来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以后第一次高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将通过电子化的方式提供给高等学校作为招生选拔的参考依据。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特别是第一轮高三毕业生的总评工作,为高等学校招生选拔提供真实评价结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学校评价工作程序严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多为“定性”描述。在评价实施中,各普通高中学校要特别重视对各方面参加评价人员的公平、公正、客观性的教育,将诚信教育贯彻于评价过程之中。学校要不断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审核、公示、申诉、举报等保障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保证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切实发挥通过评价促进学生发展的教育功能,同时,为高等院校招生录取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考。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确定的评价程序和要求,对学生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各学期评价要坚持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价等评定过程,评价为A等的学生要进行公示。毕业前,学校要整合高中阶段各学期的评价情况,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一次总体评价,要从严控制各项目标A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高三毕业生总数的30%。评价结果在学校内公示后,记入《江西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并由校长签署意见,加盖学校公章。
  学校是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主体,校长是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对学校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
  二、加强监管,严格把关,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总评结果必须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各市、县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由学校领导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行政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综合素质评价审核小组,以《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为依据,从评价内容、评价过程等方面,对所管理的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综合素质总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有问题的,由审核小组会商学校进行更改,并及时告知学生。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完成后,用蓝色印泥加盖审核印章。各市、县(区)的印章由各设区市教育局统一制作,长方形(长4.2cm,宽1.8cm),字样为“**市(或县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审核印章”,字体为三号仿宋。
  三、周密部署,妥善安排,确保评价工作按时完成。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在每年4月10日以前完成本校高中毕业学生综合素质总体评价,填写好《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和招生考试部门下发的《江西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制作成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主要包括学生姓名、班级、性别、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发展目标评价结果等信息),一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4月25日前,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完毕,将《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发还学校,列入学生档案,并将招生考试部门下发的《江西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送交各地招考办。
  一、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汇总表(样表)
  二、各市、县(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审核印章(样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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